《二七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3日
二七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二七区委 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智汇二七”人才工程的实施意见》(二七发〔2019〕1号),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郑政办〔2017〕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由我区审核,经郑州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并发放《郑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地方突出贡献人才。
第四条 我区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除郑州市按规定给予奖励资金外,我区再给予50万元奖励;地方突出贡献人才除郑州市按规定给予奖励资金外,我区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引入的人才为区内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突出贡献奖励。
高层次人才奖励以首次申请奖励认定的层次为准,在任期内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其奖励资金不予叠加。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填写《“智汇二七”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发放信息确认表》,并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二)受理。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确认表中加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区人社局。
(三)审批。经区人社局审核,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奖励资金自高层次人才认定年度起,按3:3:4比例于任期第一年、期中、期末分三次拨付。第一年奖励资金于认定后即行拨付。期中、期末奖励资金需经期中、期末人才评估合格后分别拨付。
期中评估不合格的,暂停拨付奖励资金,待整改合格后据实兑现。期末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变动离开我区或不再与引进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对我区高层次人才信息库进行调整,不再享受我区有关奖励资金待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层次人才相关奖励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管理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记过以上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
(四)其他需要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