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的发展意见,为进一步加快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促进税源建设,扩充税源总量,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符合产业发展需求且不占用土地等资源,对二七区有突出经济贡献的灵活用工类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灵活用工企业
1.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额2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灵活用工企业,每年按季度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区级经济贡献额的25%;
2.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额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灵活用工企业,每年按季度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区级经济贡献额的50%;
3.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额1亿元(含)以上的灵活用工企业,每年按月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区级经济贡献额的80%。
(二)其他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
参照上述互联网经济平台企业实行分档,可根据其实际区级经济贡献额,单家企业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
三、其他事项
(一)各镇办、管委会根据属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政策依据,负责灵活用工企业的招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区政府同意后,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对招引企业的类别、经营方式、经济贡献度等方面进行评估测算,并根据整体评估测算情况,适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
(二)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单位做好企业招引前的对接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工商、税务部门做好入驻企业的手续办理和日常服务工作。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常务会精神和审批报告,对属地办事处做好奖励资金的兑现工作。
(三)灵活用工企业如同时享受我区其他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特殊事项,可由属地镇(办)采取“一企一议”方式提交区政府另行研究。
(四)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企业如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补贴或者当年灵活用工企业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双方约定的区级经济贡献额的(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取消扶持奖励,并依法依规追回前期支付的相关奖励款项。
(五)本办法自文件印发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新注册企业自注册备案之日起算。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区政府将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