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政办〔2025〕1号
各管委会,马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及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
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及竣工结算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针对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工程签证和竣工结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认证、签证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的工程认证范围是指在招标清单及合同范围内已包含的暂估量、暂估价等。
第三条 本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范围是指施工合同内、合同外涉及工程投资增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暂列金等。
第四条 对于施工合同外可预见的非隐蔽性工程,施工过程中若需变更工程量,应按照新项目重新申报、重新招标,不予签证。
第五条 施工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下,实行工程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签证。
第三章 工程认证、签证责任及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现场签证管理的牵头单位,也是第一责任主体,应对工程现场签证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组织签证。发改、财政、审计部门是工程现场签证管理的监督主体,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现场签证事项实施监督。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是工程现场签证前的初核单位,需根据签证事项提出建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的建议按程序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暂列金使用的真实性负责,在使用暂列金时要严格按照工程签证标准执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事项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签批手续。
第四章 工程认证、签证标准
第九条 每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认证,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预算价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1%且在100万元以内的,签证事项实施前,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提出初步意见,报该签证事项分管副区长签批。经签批同意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一条 每个建设项目的签证,单项或累计签证预算价超过工程合同价的1%、或者签证预算价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200万元的,签证事项实施前,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提出初步意见,经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报该签证事项分管副区长签批。经签批同意后,建设单位组织发改、财政、审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六方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 每个建设项目的签证,单项或累计签证预算价超过工程合同价的5%、或者签证预算价超过200万元的,签证事项实施前,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提出初步意见,经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报该签证事项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逐级签批。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建设单位组织发改、财政、审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六方进行现场确认。
第五章 工程认证、签证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认证单应规范、准确、完整填写,否则视为无效认证。包括:发生认证部分的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认证的工程量等资料并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单应规范、准确、完整填写,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包括:签证原因,需发生的工程量等具体内容,发生签证部分的工程地点、工程图纸、预算及说明,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工程签证应附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工程签证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为加快工程签证的办理,保障签证的时效性。施工单位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签证单及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监督部门原则上不予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或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应急情况时,无需经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初核,建设单位可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顺利实施。建设单位可及时组织发改、财政、审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六方进行现场签证,并及时补办手续,作为结算依据。
第七章 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开展项目结算审核,审核完成后,办理项目结算价款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结算审核申请后,可以委托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一)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范围
1.属于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范围:结算送审金额(建安工程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项目结算。
2.不属于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范围:
(1)结算送审金额(建安工程费)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2)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如货物、设备;
(3)服务类项目。
3.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可不审核的项目:
(1)前期应由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而未送评的项目;
(2)不符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流程相关规定的项目。
(二)除以上明确由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范围之外,其他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对纳入财政部门结算审核范围的项目,按要求报送区财政局。报送项目时,报送单位应填写《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业务评审表》及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应依据评审结论办理资金拨付业务,对存在法律纠纷的项目,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各级审计或财政部门已出具结论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开展审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如安置房建设项目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依据的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变更签证确认单(一)
2.变更签证确认单(二)
3.工程签证单(三方)
4.工程签证单(六方)
5.工程签证流程图
6.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业务评审表
附件1
变更签证确认单(一)
项目名称 | 申请签证次第:第 次 |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
合同金额 | 本次申请 签证金额 | ||
签证事项 | (内容过多可做附件) | ||
累计申请签证金额: 元,占工程合同价的比例: % | |||
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评审中心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分管副区长意见: 年 日 日 |
备注:1.单项签证,预算价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1%且在100万元以内者;2.每个建设项目的签证,单项或累计签证预算价超过工程合同价的1%、或者签证预算价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200万元的。采用此表。
附件2
变更签证确认单(二)
项目名称 | 申请签证次第:第 次 |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
合同金额 | 本次申请 签证金额 | ||
签证事项 | (内容过多可做附件) | ||
累计申请签证金额: 元,占工程合同价的比例: % | |||
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评审中心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分管副区长意见: 年 月 日 | |||
常务副区长意见: 年 月 日 | |||
区长意见: 年 月 日 |
备注:每个建设项目的签证,单项或累计签证预算价超过工程合同价的5%、或者签证预算价超过200万元的,采用此表。
附件3
工程签证单(三方)
项目名称 | 签证编号 | ||||
施工单位 | 合同编号 | ||||
签证分类 (□内打√) | □合同内 □设计变更 □现场管理 □技术核定□暂列金 □其他 | ||||
附件资料 | |||||
签证内容: (事由、签证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具体工程量等,可做附件) | |||||
施工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4
工程签证单(六方)
项目名称 | 签证编号 | ||||
施工单位 | 合同编号 | ||||
签证分类 (□内打√) | □合同内 □设计变更 □现场管理 □技术核定 □暂列金 □其他 | ||||
附件资料 | |||||
签证内容: (事由、签证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具体工程量等,可做附件) | |||||
施工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发改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财政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审计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6
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业务评审表
年月日二七财(2025) 字第 号 | ||||
建设单位(盖章) | ||||
项目名称 | ||||
工程详细地址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评审性质 (□内打√) | □预算评审 □结算审核 □财务决算□其他 | |||
送审内容及金额: (项目具体内容、竣工时间、工程款支付金额等) | ||||
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 意见 | ||||
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 分管领导意见 | ||||
送达时间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