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郑少高速大队
住 所:郑州市郑少高速郑州西南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 **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2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于2022年6月19日主动向本机关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