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2-00102
  • 二七区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
  • 2022-03-08
  • 2022-03-11
二七政(复决)字〔2022〕10号

申请人:庄**,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 **、**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反馈的行政处理决定;2、责令重新办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11-18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违法行为,举报河南怀聚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举报编号:141010300202111185979****,举报内容:(详情见附件之举报书全文和附件的照片和截图)本人因生活所需,于2021.9.23在河南怀聚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的怀聚堂食品旗舰店,花费了9.75元人民币,购买了自热火锅1件,订单编号:210923-54932540319****。到货发现被举报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污染、掺假掺杂等诸多问题。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进行立案调查。要求被举报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提供法定要求的本人购买批次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材料(见12315编号:141010300202111185979****下的附件材料)。而被申请人于2021-12-01回复:不立案,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该公司已向我局提供涉案产品进货来源,检验报告等资质,不存在掺假行为。”。

对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主要有如下:

1、被申请人回复被举报人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举报人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的,全面的、完善的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是否明知和应当知道食品存在的标准问题是否符合,申请人不得而知。回复中,并未见到具体的检测报告的编号,无法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核对真实性和一致性。近年来,假检测报告、“偷工减料”检测报告层出不穷,但是被申请人未提供电子版或者纸制版的编号,无法进行核查,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所以,被举报人是否完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履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本人购买批次的签字盖章的法定的证件,检测报告是否履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是否履行了国家安全标准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之范围?申请人不得而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

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给申请人知晓,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给申请人知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同时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完全履行职责,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

3、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被申请人是故意视而不见,是收取了好处,选择性失忆吗。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

所以,被申请人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导致申请人花费正品的价钱购买到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早已过了7天无理由退款时间,不能退货退款,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本人具有行政诉讼该案件的资格(利害关系)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号2014年3月14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罗**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一案未依法办案,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1、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因被申请人未告知本人因当向何机关何时进行复议,因此本人现提出复议符合规定。

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贵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履行了义务,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庄**举报“河南怀聚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销售的“自热火锅”涉嫌违规一事后,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调查期间,“河南怀聚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产品的相关资质和检验报告,其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要求。故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1010300202111185959****)上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该公司已向我局提供涉案产品进货来源,检验报告等资质,不存在参假行为”。

整个处理过程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单位及其产品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

第一,在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自热火锅蔬菜配料包、红薯粉、火腿肠、火锅底料、自热火锅发热包、自热锅餐盒等产品厂家资质、第三方检验报告,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举报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无证据证明属于违法产品。

第二,申请人不论是在举报书中列举该产品存在的问题,还是在复议申请中列举的理由,多为其自身的主观判断,大量采用了“怀疑”等主观判断的用语,而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观点。

由此可见,在申请人的举报多为其主观判断的基础上,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不存在举报书中存在的问题,故根据现有材料,被申请人认为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举报书中所列举的问题,故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此举报已依法进行了处理,不存在违法的行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23日,申请人在河南怀聚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怀聚堂旗舰店购买的自热火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1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进行调查作出告知。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拼多多购物截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提供不予立案审批表的异议,本机关认审批表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事项,被申请人没有告知义务。关于申请人举报涉案商品的其他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核验了检测报告等一系列证据材料,认定涉案商品不存在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正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3月8日

申请人:庄**,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 **、**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反馈的行政处理决定;2、责令重新办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11-18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违法行为,举报河南怀聚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举报编号:141010300202111185979****,举报内容:(详情见附件之举报书全文和附件的照片和截图)本人因生活所需,于2021.9.23在河南怀聚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的怀聚堂食品旗舰店,花费了9.75元人民币,购买了自热火锅1件,订单编号:210923-54932540319****。到货发现被举报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污染、掺假掺杂等诸多问题。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进行立案调查。要求被举报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提供法定要求的本人购买批次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材料(见12315编号:141010300202111185979****下的附件材料)。而被申请人于2021-12-01回复:不立案,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该公司已向我局提供涉案产品进货来源,检验报告等资质,不存在掺假行为。”。

对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主要有如下:

1、被申请人回复被举报人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举报人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的,全面的、完善的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是否明知和应当知道食品存在的标准问题是否符合,申请人不得而知。回复中,并未见到具体的检测报告的编号,无法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核对真实性和一致性。近年来,假检测报告、“偷工减料”检测报告层出不穷,但是被申请人未提供电子版或者纸制版的编号,无法进行核查,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所以,被举报人是否完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履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本人购买批次的签字盖章的法定的证件,检测报告是否履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是否履行了国家安全标准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之范围?申请人不得而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

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给申请人知晓,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给申请人知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同时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完全履行职责,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

3、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被申请人是故意视而不见,是收取了好处,选择性失忆吗。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

所以,被申请人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导致申请人花费正品的价钱购买到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早已过了7天无理由退款时间,不能退货退款,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本人具有行政诉讼该案件的资格(利害关系)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号2014年3月14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罗**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一案未依法办案,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1、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因被申请人未告知本人因当向何机关何时进行复议,因此本人现提出复议符合规定。

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贵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履行了义务,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庄**举报“河南怀聚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销售的“自热火锅”涉嫌违规一事后,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调查期间,“河南怀聚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产品的相关资质和检验报告,其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要求。故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1010300202111185959****)上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该公司已向我局提供涉案产品进货来源,检验报告等资质,不存在参假行为”。

整个处理过程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单位及其产品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

第一,在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自热火锅蔬菜配料包、红薯粉、火腿肠、火锅底料、自热火锅发热包、自热锅餐盒等产品厂家资质、第三方检验报告,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举报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无证据证明属于违法产品。

第二,申请人不论是在举报书中列举该产品存在的问题,还是在复议申请中列举的理由,多为其自身的主观判断,大量采用了“怀疑”等主观判断的用语,而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观点。

由此可见,在申请人的举报多为其主观判断的基础上,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不存在举报书中存在的问题,故根据现有材料,被申请人认为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举报书中所列举的问题,故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此举报已依法进行了处理,不存在违法的行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23日,申请人在河南怀聚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怀聚堂旗舰店购买的自热火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1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进行调查作出告知。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拼多多购物截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提供不予立案审批表的异议,本机关认审批表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事项,被申请人没有告知义务。关于申请人举报涉案商品的其他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核验了检测报告等一系列证据材料,认定涉案商品不存在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正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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