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住址: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南屏路****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 职务:民警
** 职务:民警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郑公二(人)行终止决字【202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重新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2年3月2日21时左右报警称,南三环大学路西北角我的驾校内电线、网线、围墙被人破坏,院内还多了好多简易活动房。民警出警后,于3月8日开出接警证明,证明上说,驾校内电线、网线及围挡是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施工时损坏,简易活动房也是长龙公司放的。但人和路派出所认为我与长龙公司在该处用地上双方存在纠纷,不构成案件。我当时就告诉民警,我们之间没有纠纷,民警也没有给出纠纷理由,只说这就是结果。
派出所给出的结果我很无助无奈,派出所定性为纠纷,长龙公司毁坏我的东西就毁坏了,这就是保护人民财产的执法单位吗?这以后我的财产长龙公司想怎么损坏就怎么损坏了,因派出所给出结果是纠纷。
人和路派出所对长龙公司的寻衅滋事和破坏定为纠纷,既没有制止长龙公司的破坏行为,也没有对我的财产进行保护,也没有给出纠纷的理由,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在保护强者,
欺负弱者。
之后我去了二七区公安局信访办反映情况,反应后信访办让回去等通知。3月23日人和路派出所打电话让去派出所问笔录,我认为双方不存在纠纷,并提供了租地协议,付款证明和在人和路派出所调解的调解协议。但民警问问题时只问因,不问果,问的问题不全面,我无法真实回答问题,导致我没有签字画押确认。3月26日派出所给了一张受理回执,但3月29日派出所又给了一张终止案件调查决议书,内容是没有违法事实。我向民警了解情况,民警只说这就是结果,其它无权奉告。我的知情权又被民警剥夺。
我认为长龙公司损坏我的财产派出所应合法处理,不应拿纠纷为理由掩盖损坏我的东西的事实,这是两码事,况且我们的事实很清楚,不存在纠纷。民警处理结果后我也有知情权,不能搪塞。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长龙公司所拆铁皮围墙目的在于通过并安放集装箱简易房,并未有故意损毁财物的故意
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要求具有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即具有损毁财物的主观目的,使得财物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长龙公司拆解七八米铁皮围墙的目的在于通行安放集装箱简易房,并不具有损毁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二、电线、网线被挂断不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
如上所述,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要求具有损毁财物的故意,但该处的电线、网线被挂断系长龙公司安放集装箱简易房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并不存在损毁财物的故意。
三、答复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答复人接到被答复人的报警后,及时受理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全面地开展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之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处理决定。答复人及时受案,及时并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王**所报警情依法受理并及时、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所作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3月2日,申请人报警称驾校财物被损毁,2022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以上证据有询问笔录,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报警事项,被申请人受案后及时、全面地开展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不存在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