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上蔡县***
被申请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七分局
委托代理人: ** 上海秦兵(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务服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 **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 该单位工作人员
** 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书,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七分局关于履责申请书的回复书》;
2、请求贵单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责,按照申请人《履责申请书》之请求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起的履责申请所涉事项负有法定查处职责。
申请人与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创公司”)签订《万创-学区1号项目团购协议书》,购买万创公司开发建设的万创-学区1号(嘉悦家园项目,推广名:万创学区一号)项目的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后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万创公司与河南省大自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之间存在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后申请人就万创公司与大自然公司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3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起了履责申请,并以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责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被申请人作为监管单位,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负有法定查处职责。
二、被申请人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基础上作出了《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七分局关于履责申请书的回复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应当予以撤销,并且,被申请人应当切实履职,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认为大自然公司是涉案土地名义上的使用权人、涉案项目名义上的建设方,而涉案土地实际的使用权人、涉案项目实际的建设方均为万创公司,万创公司、大自然公司之间存在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原因如下:第一,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违法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载明“2015年9月28日,河南大自然有限公司原股东将项目转让给河南万创地产集团,转让后施工至主体封顶。”;第二,申请人与万创公司签订《万创-学区1号项目团购协议书》的时间为2017年9月1日,即在《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违法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中所称“河南大自然有限公司原股东将项目转让给河南万创地产集团”之后;第三,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收据、购房款支付银行流水可知,万创公司收取了申请人的全部购房款。
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七分局关于履责申请书的回复书》称“经调查,你反映的土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以西、中原路以北,于2014年4月29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郑国用[2014]字第0175号,土地使用权人:河南省大自然置业有限公司”、“经查,河南省大自然置业有限公司目前依然是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该《回复书》忽略了申请人提供的《万创学区1号项目团购协议书》收据、购房款支付银行流水等证据线索,也未就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的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调查核实,没有就涉案土地实际的使用权人、涉案项目实际的建设方进行深入调查确认,履行法定职责,仅仅就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权人来认定大自然公司是涉案土地实际的使用权人,不存在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属于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事实作出的错误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七分局关于履责申请书的回复书》应当予以撤销,并且,被申请人应当切实履职,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三、对被申请人答复违法的行为,贵单位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贵单位作为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向贵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单位履行行政职责,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购房款收据
2、《履责申请书》
3、EMS邮寄单及签收记录
4、《土地成交确认书》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查处申请书的回复》
8、《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七分局关于履责申请书的回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资源和规划二七分局作出的《关于履责申请书的回复书》(以下简称回复书)认定事实清楚
经查,王**申请书所涉土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以西、中原路以北,土地使用权人:河南省大自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置业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郑国用(2014)字第0175号)。档案资料显示,案涉土地一直确权在大自然置业公司名下,不存在转让行为,故与申请书所反映“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符。且案涉土地于2014年4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6年4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10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件齐全。资源和规划二七分局结合上述调查结果做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
二、资源和规划二七分局的回复行为程序合法
王**于2022年3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资源和规划二七分局提交了申请书。在依法受理该申请后,资源和规划二七分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土地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研判,于4月11日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回复书,以EMS邮寄给王**。资源和规划二七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该行为程序合法。
三、案涉土地及土地使用权人的现状
案涉土地现状为在建楼房主体已封顶,工程处于停滞状态,现已被列为郑州市问题楼盘。
2021年5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0103破申3号《决定书》,“经法院查明河南省大自然置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能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问题,决定对河南省大自然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依据该决定,大自然置业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期间。
四、资源和规划二七分局作出的回复书,未侵犯王**的合法权益
王**提交的申请书,依据内容判断,是反映问题,资源和规划二七分局的回复,未对王**设定权利义务,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王**的撤销申请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资源和规划二七分局作出的回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回复行为程序合法;案涉土地使用权人大自然置业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期间;未侵犯王**的合法权益。请求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履责申请书》
6、《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七分局关于履责申请书的回复书》和邮寄单据
7、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2021)0103破申3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3月1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履责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河南省大自然置业有限公司和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嘉悦家园项目中违法转让国有土地权的行为予以查处,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回复称不存在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履责申请书》、邮寄单据、《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七分局关于履责申请书的回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履责申请书》中反应的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本机关核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确权在河南省大自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存在转让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