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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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2
  • 2022-06-27
二七政(复终决)字〔2022〕48号

申请人:丁**,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主动向本机关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6月22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