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主动向本机关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