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3-00042
  • 二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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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6
  • 2023-03-16
二七政(复决)字〔2023〕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4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08197***,住址:郑州市长江东路10号院

***,男,回族,1982年6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住址:郑州市南仓街8号紫竹小区

***,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宏祥路28号

***,男,汉族,1988年8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80*****,住址: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南四环鑫苑鑫家西苑小区

***,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12*****,住址: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36号院1****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行政审批科科长   

            **   职务:该单位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登记行为,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浙江文***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行为

申请人称:

本人2020年12月应聘T3网约车平台,即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河南丰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公司)面试成功

后,河南丰喆指定劳动者与浙江文鑫郑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服务于南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因2022年T3网约车平台,想把劳资关系改成租赁关系。即迫使员工自动离职转为租车模式。部分员工被强行辞退,未支付加班费,年休假,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此部分员工向郑州公积金中心投诉立案,向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立案,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在各部门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浙江文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未经过合法程序,并且在疫情封控期间私自偷偷注销。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特此向郑州市二七区政府申请复议。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有法律纠纷不能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要求,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是在本案中,涉案的浙江文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分公司”)涉及的注销行为,利害关系人为该分公司的母公司以及股东,申请人与郑州分公司注销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二、本局对郑州分公司注销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郑州分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在我局提交网上注销登记申请,根据企业登记(备案)提交规范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郑州分公司向

我局提交了: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清税证明;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该企业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注销程序,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规定,依法予以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及第十九条“登人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的子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故我局在此次注销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销程序合法,作出的注销决定有效。

三、郑州分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申请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按照《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赔偿义务。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追究郑州分公司的母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注销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

此外,我国《公司法》中没有规定公司发生诉讼期间不能注销的相关法律依据。并且在《公司法》188条中明确指出,该条款适用的对象是公司,而非分公司。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我局的注销行为合法有效,注销后也不会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害。故请求贵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2月22日,浙江文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网上注销登记申请,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注销。

以上事实有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清税证明,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该条款适用的对象是公司。若分公司依法注销,相关债务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其母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登记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3月16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