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3-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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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3
  • 2023-02-23
二七政(复决)字〔2023〕8号

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

            ***  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女,汉族,1980年9月19日生,住所:河南省漯河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2)03310067号工伤认定决定

申请人称:

第一、***是在凌晨1点以后,点享按摩服务时死亡。***死亡的时间非工作时间,死亡的地点非申请人安排的住宿地点,死亡时点享的按摩服务与工作无关,更非处理工作事务,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据此认定为工伤,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申请人单位的正常考勤上下班时间是早8点晚6点,被申请人将***的工作时间延伸到凌晨1时19分即不符合单位工作时间安排,更不符合常理。根据第三人在本案中提供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当日***最后处理工作的时间节点为与客户***沟通的19点38分,此后再无证据证明或其他间接证据印证***有处理工作或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务。因此,案涉当日***正常的工作截至时间应为19点38分。以此节点往后即使有合理的顺延,但是将时间过度顺延至凌晨1时19分明显不当,有违基本常识与常理,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不符合工伤立法当中对“工作时间”的合理性要求。

其次,第三人声称***连续出差,身心俱疲,需要适当休息来掩盖点享按摩服务的不当行为明显不能成立。正常情况下,如有身心俱疲的情况,都会尽可能立马躺下休息,即使需要第三人称的按摩辅助休息,时间节点应该发生在入住酒店之后尽快进行,而不会是入住酒店长达4个小时才进行。因此,第三人的此种抗辩说法法明显错误,有违常理。

最后,***作为一个40岁的成年男子,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过将近4个小时的休息身体还出现不适,应该立马就医而不是找洗浴中心的按摩女点享按摩服务,且该种娱乐活动是申请人单位严厉禁止的,所花费的费用是不予报销的,故属于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鉴于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相应事故理应由其个人负责。

因此,被申请人认定***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属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申请人将休闲娱乐场所“大浪淘沙”定性为工作区域不符合常理。不可否认,为达销售业绩,国人存在必要的应酬文化。但案发当日,***所从事的休闲娱乐有始至终并未有其他客户参与,纯粹系其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故被申请人认定“大浪淘沙”为工作场所系事实认定错误。

第三、申请人将张昊死亡认定为工伤,违反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从事的按摩活动与工作无关,因此发生猝死事故更不应被认定为工伤,故被申请人认定***死亡是工伤不符合上述立法精神。

综上,第三人****的受伤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被申请人所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所作豫(郑)工伤认字[2021]03310147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武钢市公安局证明、接诊登记本、****证人复议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询问笔录、中医报钟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耶天记录、报警记录、二七劳人裁决字[2021]第10号仲裁裁决书、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营业执照、关于***不构成工伤的法律意见、关于报销、关于外勤、费用报销单、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豫7101行初1027号行政判决书、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豫71行终381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豫行申1920号行政裁定书等证据证明:2020年12月8日21时40分许***做销售期间入住舞钢市大浪淘沙休闲会馆有限公司4层4021房间;2020年12月9日1时许***在3层电梯口处,1时19分许***进入2层203房间,1时29分许***与技师退面4层4021房间后发现***不适于1时54分报120、经抢救诊断为:救前死亡,死亡原因:猝死。

二审、再审机关均认为***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情形,答复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

二、答复人所作豫(郑)工伤认字[2021]03310147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

2021年6月2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经受理核查后作出豫(郑)工伤不认字[2021]03310147号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诉讼;2022年6月28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2)豫71行终38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豫(郑)工伤不认字[2021]0331014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我局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行申19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

经重新核查后,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重新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21]03310147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

综上,答复人所作豫(郑)工伤认字[2021]03310147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第三人接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相关证据,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服该决定遂诉至郑州市铁路法院,2022年3月30日,郑州市铁路法院作出(2021)豫7101行初1027号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作出《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正确;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6月28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2)豫71行终381号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及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申请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2年9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行申1920号裁定书,裁定书中载明:故****在出差期间入住休息场所的休息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也未从事违法的禁止性行为,应当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1)豫7101行初1027号判决书、(2022)豫71行终381号判决书、(2022)豫行申1920号裁定书、《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中载明:故****在出差期间入住休息场所的休息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也未从事违法的禁止性行为,应当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被申请人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作出《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张昊外出工作期间猝死的情形已经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认定为视同工伤。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改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违反了我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为防止行政复议申请权的滥用,产生不好的社会效应,又为切实缩短人民群众解决自身实际问题的周期,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2月23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