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身份证号:41010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路办事处******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民警
** 职务:民警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作出的郑公二(人)行罚决字【2021】245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作出的郑公二(人)行罚决字【2021】245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加重处理;
2、请求对其他违法行为人作出寻衅滋事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规定,受害人认为该案违法人具有多人、多次、结伙殴打、伤害、拦截、辱骂他人行为。
在2021年10月13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受害人**乘坐受害人刘**电动车等红灯时,被**等三个违法人在郑州市二七区行云路与郑航街交叉口东南角(郑州市二七区辅读学校门口处)路边,无故拦截、殴打、辱骂。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且在事发2021年10月13日早上办案人员就取得监控证据(有监控调取记录),但案件自始至终人和路派出所办案人员从未让受害人观看监控视频证据,也没让受害人现场指认嫌疑人,只是口头告知**一人对受害人**,**殴打。2021年12月29日,**到人和路综合治理中心查看了事发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等三人从受害人后方上前拦截、殴打、辱骂受害人,三人其中一人控制住**让其蹲在地上,而后其中一违法人逃窜,引起大量群众围观。
受害人**依据寻衅滋事行为,多次请求办案单位以寻衅滋事追究该案违法人责任,办案民警对受害人只说有殴打他人行为。办案期间办案民警多次告知受害人只有一个违法人殴打受害人和多次强调监控视频证据己提交至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法制部门并观看多次,讨论多次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受害人**与办案民警录音为证),12月20日郑州公安局二七分局作出处罚**一人的决定,并未对其他违法人作出处理,期间受害人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询问为何只处理三个违法人中的一个人,办案民警只是让受害人去行政复议,未作出其他的法律解释。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未显示有监控录像视频证据证实,因此受害人**认为郑州二七分局人和路派出所办案人员未将视频监控证据如实上报,导致处罚违法人过轻和该案其余两名违法人未受到应有处罚。受害人对该案的几点异议:
1、监控显示本案实际参与人为五人(两名受害人,三名违法者)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只有受害人**与违法人**,为何只拘留处罚一人?而其余两名违法人没有得到任何处罚?
2、违法人三人结伙在学校门口多次殴打、拦截、辱骂他人并引起大量群众围观,情节定为一般是否合理?
3、监控视频证据作为有力证据,为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得不到证实体现?
4、综上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请求机关部门查明真相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答复人因被答复人不服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我局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并处200元罚款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调查,第三人**具有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3日0时30分许,在郑州市二七区行云路与郑航街交叉口,被答复人**与其朋友**在等红灯时,被答复人**与第三人**的朋友**、**因误会发生争吵,后**对**进行殴打。经鉴定,**所受伤情构成轻微伤。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二、处罚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在本案中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通知家属、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拟作出处罚前的权利告知、呈报审批、送达处罚决定等法定办案程序。
三、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2021年12月20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行政拘留10日并处200元罚款。
四、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问题答复
(一)本案仅对第三人**作出处罚,对**的两名同行人员未作出处罚
在2021.10.13郑州二七人和路所**被殴打案中共涉及两方人员,一方为**及其朋友**,另一方为**及其朋友**、**。2021年10月13日案发后,我单位民警随即受理本案并对双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现场周围视频监控,组织进行伤情鉴定。经询问,**对殴打**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及**对此同样做出指证。而对于**及**是否对**进行殴打需结合涉案人员证言及现场视频监控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及**的询问笔录并结合现场视频监控足以证明案发时**并未对**进行殴打。而**对**是否有殴打行为则需综合分析,由于案发时为当日凌晨,且监控探头距离较远,可以看到**与**有近距离接触但不足以判断有殴打行为,因此需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关于**是否殴打**,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要点如下:
1.**称**和**对其实施殴打;
2.**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称**与**发生厮打,但在二次笔录中称“自己以为撕扯和厮打是一个意思”,该两人有撕扯行为,但并未发生打架;
3.**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称**与**发生厮打,但在二次笔录中称该两人只是撕扯行为;
4.**称只看到**动手殴打**,没有看到**与**有殴打**的行为;
5.**称并未殴打**,**从电动车上摔倒后,用手拉住自己的衣服,故两人僵持在一起,后被**分开。
根据以上要点,可以证明**和**之间确有争执,之后又发生拉扯,但**并未殴打**。
因此,综合双方人员的询问笔录及当时现场视频监控,**及**与**确有争执,但并未对其实施殴打。故答复人仅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认定为“一般”
被答复人**认为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过轻,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不应为“一般”。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情节“较重”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经调查,本案中仅有第三人**一人对被答复人**进行殴打,同时本案也不存在足以认定上述“较重”的其他法定情形。因此,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一般”适当。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体现视频监控作为证据
2021.10.13郑州二七人和路所**被殴打案,对第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证据材料的完整描述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为制式文书,尽管视频监控作为在案证据并未单独列出,但“等证据证明”足以涵盖未单独列明的证据,当然也包括本案中的视频监控。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第三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区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受案登记表
2、**、**、**、**、**等人询问笔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13日,当事人间发生殴打案件,被申请人依法受理,2021年10月13日、10月24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202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以上证据有视频监控材料、受案通知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202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及涉案当事人询问笔录,认定**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郑公二(人)行罚决字【2021】245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但参照双方提供的监控视频,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资料更加的清楚连贯,本案可能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人,请被申请人对案件其他当事人重新调查,做到违法必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他违法行为人审慎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