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410222********,住址:河南省通许县长智乡匡营村****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民警
** 职务:民警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建中街派出所作出的郑公二(建)行罚决字【2022】221号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建中街派出所作出的郑公二(建)行罚决字【2022】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年12月26日.因***拖欠申请人合伙出资款项,申请人到***家中索要欠款,过程中,***及其丈夫***两人将申请人打伤致申请人骨折,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该打人事件.后申请人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22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郑公二(建)行罚决字【2022】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仅认定***一人为违法行为人,并且依据《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仅对***处以罚款500元。
首先,违法行为人应当为***及***两人,在申请人索要欠款过程中,是因两人共同殴打才致申请人受伤并骨折,并非***一人所致。因此,被申请人未将***认定为违法行为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其次,打人者***、***存在结伙殴打、伤害申请人的行为、并且又拒绝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应当对***及***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仅对***作出处罚500元的决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其作出的郑公二(建)行罚决字【2022】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严重不满、不服。如果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微伤且拒不赔偿医疗费却只需要被罚款500元,那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成本也太低,若该处理结果被社会大众所知悉,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或许会有更多的老百姓遇事选择用武力解决问题,法律的约束力将会大打折扣。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望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能够依法查清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所对***做出的行政罚款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2021年12月26日09时38分我所接被答复人***报警,称在郑州市二七区鑫苑现代城西南门地下停车场通道口被打。于当天受理为行政案件。经调查***与***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存在经济纠纷。2021年12月25日***到鑫苑现代城3号楼1单元309室,***家中要账,并在***家中待了一夜。次日一早,***与其丈夫***准备外出,来到鑫苑现代城西南门地下停车场通道口开车,***尾随其后,拉开车门,坐在了***汽车的后排座上。并拿出手机对车辆前排的***及***录像,***从驾驶位下车后拉开后车门,要求***下车,且多次告知***不准录自己的像,***拒不下车,期间一直用手机对着*、*夫妇录像。***动手将***拉下车,后***上前争夺***的手机,既而发生肢体冲突,而后两人摔倒在地,***坐压在***身上。2021年12月31日***的鉴定结果为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视频资料证实。2022年02月12日***来所称不要求公安机关调解并写出不调解申请书。2022年02月24日民警将双方约至派出所进行最后一次调解,***同意赔偿***的医药费,但***不同意,***希望将其与***的经济纠纷一并解决,最终调解未果。同日我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在本案中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通知家属、拟作出处罚前的告知权利、呈报审批、送达处罚决定等法定办案程序。
三、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之规定,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2022年02月24日,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行政罚款500元,现处罚已执行。
四、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问题答复
从视频证据显示,在整个案发过程,***一直试图劝阻并拉开二人,未并参与殴打,违法行为人只有***一人,不构成结伙殴打。***同意赔偿***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愿意偿还***所持欠条上的钱数,但因双方仍存在生意上的经济纠纷,故***不接受调解及赔偿。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26日,申请人报警称被打,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该案,2022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中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报警事项,被申请人充分查明了申请人于报警前一夜留宿违法行为人家里并尾随坐在违法行为人车上不走的情形,该情形致使发生后面的殴打行为,申请人存在过错,符合《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中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