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2-00162
  • 二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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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3
  • 2022-07-08
二七政(复决)字〔2022〕17号

申请人:***,男,63岁,身份证号:410**************3,住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刘胡垌村****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人民政府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申请书》的回复

申请人称:

一、2021年2月,刘胡垌村第七村民组组长换届选举,已通过村民会议合法选举产生,刘胡垌村“两委”迟迟不予公布选举结果,***向马寨镇人民政府申请责令刘胡垌村“两委”公开换届选举信息,至今仍未公开,刘胡垌村“两委”在没有任何选举任免公告的情况下,在2021年3月6日作出:“李中献代理七组组长,全权负责七组相关事宜”的决定。该决定违反了《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细则》第二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即所有村(居)重大事项必须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四议’:即村(居)党组织会提议、村(居)‘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该《会议记录》没有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没有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违反“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该决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村民小组组长只能由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民小组户的代表经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李中献不是刘胡垌七组成员,刘胡垌村“两委”所作的决定无任何法律依据,且严重违法违纪,严重侵害刘胡垌七组村民合法权益,该决定应予撤销。

二、2021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撤销申请书》,

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申请书>的回复》,该回复即在刘胡垌村“两委”严重违法违纪,被申请人亦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认为:“选举投票后,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在资格审查中未通过。”,被申请人违背事实,被选的刘胡垌七组组长赵俊营基本全票通过,资格审查未通过太为笼统,没有向刘胡垌七组村民宣布未通过的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请求二七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或予以变更该回复,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行初272号判决书,马寨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撤销申请书》回复如下:

针对《撤销申请书》中要求马寨镇责令刘胡垌村“两委”撤销《2021年3月6日刘胡垌‘两委’会议商议确定第七村民组代理组长人选的决定,决定:‘***代理七组组长,全权负责七组相关事宜’》。

2021年2月,刘胡垌村第七村民组进行换届选举。该村民组的选举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关于做好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推选工作的意见》,依法进行。选举投票后,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在资格审查中未通过,第二名以后的候选人票数未过半,故未选出组长。为处理过渡时期刘胡垌村第七村民组的事务,刘胡垌村“两委”于2021年3月6日召开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由李中献临时代理刘胡垌村第七村民组组长,全权负责第七村民组相关事宜。该会议决定是为了应对刘胡垌村第七村民组未选出组长,便于开展村组工作作出的临时决定,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撤销申请书》,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撤销申请书》,《关于***撤销申请书的回复》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因2021年2月刘胡垌村第七村民组换届选举未选出符合条件的小组组长,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了临时代理组长,临时负责第七村民组的相关工作,被申请人的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6月13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