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8*******,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站新村****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侯寨市场监管所所长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申请人所举报案件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依法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意延长食品保质期一事,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3日向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郑州普尚贸易有限公司(见证据一,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收到举报信(见证据二,邮寄查询单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收到后应当最长不超过35个工作日,即2022年3月1日前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但是至今申请人还未收到是否立案的告知。
综上,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申请人提出以上复议请求,希望政府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接到申请人**关于“郑州普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白月光无醇起泡酒(白葡萄饮品、粉红葡萄饮品)”的举报申请信,2022年3月2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原因为被申请人未对其告知进行立案。
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检查。2022年1月份,郑州市正处于疫情期间,被举报单位因疫情影响处于停业状态,负责人因疫情在外地无法返郑,鉴于疫情期间为特殊时期,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17:18,将该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被举报单位无法营业,负责人也因疫情影响无法返郑,只能等待疫情过后,被举报单位正常经营后联系负责人进行调查,在通话中申请人表示理解,也同意被申请人的意见。
2022年2月23日,被举报单位负责任人回郑并接受被举报有关内容的调查,并向我局提供了“白月光无醇起泡酒(白葡萄饮品、粉红葡萄饮品)”供货商(青岛舢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资质、报关单、检疫单、供货商关于产品标签和保质期的情况说明、葡萄牙生产商MURVIEDRO关于产品保质期的情况说明、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的回复。被申请人2022年3月3日,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材料向供货商当地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求证被举报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在信件中写明如果被举报单位提供材料属实该协查函同时作为线索进行移送。但至今未收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回复。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与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监督所负责人进行电话联系,得知被申请人邮寄的协助调查函对方已收到,由于黄岛区正处于疫情期间,工作单位已被封闭,所有工作人员全部进行居家隔离,只有到隔离期限后方可邮寄回复。该负责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为职业诉讼人,因长期频繁从事恶意投诉举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其上级要求,已将申请人信息进行上报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另2022年3月21日11:53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联系,电话中申请人承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已经与其进行电话联系,并告知其当时调查情况,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总共购买七千多元“白月光无醇起泡酒(白葡萄饮品、粉红葡萄饮品)”产品,其行政复议我局原因为,之前向上海海关、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信息,以上两家单位均以产品无问题,未进行行政处罚,申请人随后向二七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行政复议答复方式来确定被申请人是否受理该举报,受理后期未得到举报奖励,将会进行第二次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于2022年1月10日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当时为疫情期间,我局无法进行调查实情,于3月3日向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函后,黄岛区同样因为疫情无法邮寄回函,待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后,我局将根据回函内容继续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郑州普尚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协助调查函、不予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申请人可以就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另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按期作出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