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2-0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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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2
  • 2022-08-19
二七政(复决)字〔2022〕34号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410102*******,住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淮小*****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民警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诉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称:

申请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10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编号:(2021)1001号,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依法律授权行政职责依法行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另根据(2022)豫71行终25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程序。申请贵机关响应党中央的依法治国精神,依法律授权的行政职责依法行政,监督,纠正滥用职权,暴力执法,徇私舞弊的包庇保护执法犯法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为了自己的生存环境,依法维权,并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复议程序。请贵机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响应党中央的依法治国精神,推动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支持申请人的诉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答复人称其于2021年10月19日向我局邮寄了《依法履职申请书》,被答复人认为答复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答复人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被答复人提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被答复人称其2021年10月19日向我局邮寄了《依法履职申请书》,被答复人认为答复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被答复人2021年10月19日向我局邮寄了《依法履职申请书》,2022年4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二、被答复人已经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案已经依法审理终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被答复人针对同一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已经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豫7101行初62号行政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豫71行终25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综上所述,被答复人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且其已经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现诉讼已依法审理终结。其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区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案件进行处理并告知结果,2022年1月2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作为将被申请人诉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2022年3月14日,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以上证据有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起诉状,上诉状,相关判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相关请求,已经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和郑州铁路中级运输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针对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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