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3-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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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2
  • 2023-03-23
二七政(复决)字〔2022〕67号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4107271******,住址: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与兴华街交叉口亚星盛世雅居小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民警

            ***    职务:民警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公二(嵩)行罚决字【2022】1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叫***,居住二七区亚星盛世雅居最高层34层,亚星为了非法盈利,把我的楼顶不按合同约定卖给了同层邻居***做复式、后因违规建筑被城建捣毁,邻居***以为是我家举报从此矛头针对我家,当时我在外地工作。***于2020年夏天和她母亲就上门辱骂,拿刀砍人。当时有报警记录,又于2021年6月17号,我在外地工作,邻居***再次和她母亲一起漫骂我爱人并非法闯入我家,无事生非,恐吓,威胁使家人无法正常安全生活。当时爱人***有报警记录。再于2021年6月20号凌晨,我在外地工作,邻居***,找其两个男人再次对我爱人和女儿下手,半夜跺门,恐吓,威胁,对爱人和女儿进行犯罪行为,长达20多分钟,因惊吓过度,导致13岁女儿生理期停止。给孩子带来严重和无法愈合的伤害。当时爱人报警,嵩山路派出所当晚就放走犯罪分子,并没有给我们一个说法。最后于2021年6月20号白天,***母亲再次挑衅我爱人、***的母亲并扬言天不让我家好过,并还要向我爱人身上注射毒品,并还要打听我女儿在哪个学校上学,其性质恶劣,黑恶势力就在身边。多次报警,嵩山路派出所一直不作为,***所长并成为对方的保护伞。后因长期在派出所面前,求救无助,无意在拉爱人回屋的时候,喊***出来理论、然后发生争吵。随后,邻居***就立即喊8个陌生人,非法闯入我家,将爱人和女儿关在屋内殴打,把我拉到盲区和监控区下殴打,多人、多次全部动手,多处打伤。对方多次多人长时间犯罪事实成立,并多人非法闯入我家,寻衅滋事,故意对妇女儿童下手,性质万分恶劣,已构成刑事犯罪。嵩山路派出所、二七分局,不以事实真相定论,乱作为、不作为,隐瞒事实真相.欺上瞒下,保护犯罪分子,勾结法医做伪证,陷害受害者, 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知法犯法,成为犯罪分子帮凶。最后,请求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核查此案,公平公正,给受害者一份保护。

被申请人答复称:

答复人因被答复人不服对其做出的郑公二(嵩)行罚决字[2022]1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我局对违法行为人***做出的行政拘留7日的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经调查,2022年2月1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与妻子***酒后在郑州市二七区亚星雅居小区10号楼1单元34楼楼道内,对其邻居3404户进行语言攻击,并用手、脚拍打、踢踹3404户房门。2022年6月2日,***被我局嵩山路派出所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

二、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2022年6月3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行政拘留7日。

三、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问题答复被答复人在复议请求中提到的不服处罚原因:一、导致本事件的发生是有前因所致;二、事实不真实;三、多方面原因,本人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我局经受案后展开调查,查明违法事实如下:2022年2月1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与妻子***酒后为了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逞强耍横,在郑州市二七区亚星雅居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对其邻居****户进行语言攻击,并用手、脚拍打、踢踹***户房门。***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该违法事实真实存在,被答复人所提的案件发生系前因所致的理由,并不影响对***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之规定,我局对***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所述,答复人对***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2月1日,申请人女儿报警称其父母与邻居发生纠纷,2022年6月3日,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给当事人。

以上证据有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报警事项,被申请人受案后及时、全面地开展调查取证,根据现场监控视频以及询问笔录,认定申请人存在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3月22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