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2-00176
  • 二七区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
  • 2022-09-11
  • 2022-09-12
二七政(复决)字〔2022〕70号

申请人:***,女,汉族,身份证号:410**************1,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路26号院***号楼***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身份证号:412**************1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建中街派出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民警

            ***    职务:民警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建中街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书》;

2、责令对违法行为重新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

2012年***、***夫妇以自有房屋做抵押向申请人借款。***、***夫妇逾期未能还款,申请人向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房屋的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夫妇同意以房抵债,并将抵押房产过户到申请人名下,同时***、***夫妇有一年的居住权和原价回购权。期满后,***、***夫妇既不回购还债,也不搬离房屋。申请人向二七法院起诉,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判决***、***夫妇搬出该房屋。***、***夫妇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夫妇拒不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向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执行完毕,***书面向法院言明放弃屋内物品的所有权,执行法官在房屋内将入户门钥匙交给申请人,二七区法院做出了结案通知书。

2020年9月13日申请人委托装修人员勘察装修时,发现入户门被***破坏,再次进入房屋居住,并强行阻止我们换锁进入房屋。申请人拨打110报警,建中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案情后,仅对***、***夫妇的不法行为做了劝说,让申请人等候处理结果。事后申请人多次打电话询问均没有结果。申请人再次委托装修人员装修时,***、***夫妇又强行阻止,并将入户门用砖墙封堵。2021年4月28日、2021年11月25日申请人再次委托装修人拆墙装门均被***、***夫妇强行阻拦,申请人打110报警后,建中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仅对***、***夫妇的违法行为做了劝说,并未做进一步处理。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一直受到非法侵犯,不能居住、不能装修、也无法处理。

2021年11月28日,2021年12月30日,申请人两次向二七区公安局纪检部门控告。2022年4月份建中街派出所打电话让去做笔录。2022年5月18日,建中街派出所做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根据以上事实,***、***夫妇非法长期霸占申请人的房产强行阻止申请人对自己房产的装修,已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夫妇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治安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部门管辖。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对申请人在长达近两年内多次报案不予立案调查的行为,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二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答复人因被答复人对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建中街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我所对***与***房屋纠纷一案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处理适当。

经调查,2012年4月23日,***向***的爱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合同期限一个月,以***的二七区汝河路12号院1单元2层5号房屋抵押,期满后***没有把借款完全归还。双方于2014年10月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并签订了《房屋折价抵债协议》,基本内容:(一)双方经协商计算,***欠***的债务300000.00元。根据该抵债协议内容,双方同意将汝河路12号院1单元2层5号房屋作价488851.00元作为折价金额。***已于2014年11月27日将该房屋过户给***的爱人***的名下;(二)***—年内有该房屋的回购权和居住权,超过一年期限后,该房屋完全归***享有和处分。

后因***拒不履行承诺,拒不搬离该房屋,***于2017年9月29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及妻子***六十日内搬出该房屋,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仍然拒绝搬出该房屋,依旧在里面居住,***遂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执行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15日仅将该房屋入户门的锁更换,执行宣布结束。由于***的另外一套房屋与该套房屋里面有一个门是相通的,平时两套房屋可以自由的进出。二七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只是把入户的钥匙给了***一方,但两套房屋之间的通道门没有给封住,致使实际上该房屋并未能完全交付申请人。

我们认为:二七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环节存在重大问题,未将一个完整的标的物交付给申请人,是该问题产生的根源,结合***的陈述辩解、***的陈述、现场照片等,答复人依据《公安机关受立案规定》认为***与***房屋纠纷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

二、关于被答复人在复议请求中对***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问题的答复

该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环节的错误,未完整交付执行标的物,虽然***侵犯了***的房屋所有权,但是该权利的保护完全可以通过民法调整,申请人可以以房屋被侵占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也可以向该法院执行部门申请继续执行标的物,将该房屋恢复原状,达到让***及***二人彻底搬离该房屋的目的。另外,当事人***已经年过七旬,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

公安机关已多次向***、***建议告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申请继续强制执行,让***及***二人及家具等生活用品彻底搬离该房屋,恢复该房屋原状,直至完全交付执行标的物。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4月29日,申请人报警房子被***侵占,2022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以上证据有询问笔录,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两份法院判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报警称***非法侵占其住宅的行为,结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后期的诉讼判决情况,本机关认为***的行为属于在人民法院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对已执行标的物的妨害行为,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排除妨害,因为被执行人长期侵占执行标的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对该类纠纷案件只能采用调解的处理方式,该类纠纷案件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受案后及时、全面地开展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与申请人的房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9月11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