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2-00175
  • 二七区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
  • 2022-08-10
  • 2022-08-30
二七政(复决)字〔2022〕7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八滩村四组***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大学路市场监管所所长

***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二七市场监管〔2022〕第0431号、二七市场监管〔2022〕第0432号,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二七市场监管〔2022〕第0431号;

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书>二七市场监管〔2022〕第0432号;

3.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举报线索重新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结果。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以挂号信方式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1份投诉举报信(详见附件),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投诉举报分送到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于在2022年7月5日回复投诉举报事项不属我局职责,我局不予立案,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不服,遂复。

本案举报人递交的举报线索分别有四个,分别是:1.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涉嫌违反《广告法》。3.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4.涉嫌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

依《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等均认定了本案被申请人具有管理职责。而本案被申请人称其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再者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案由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至被申请人处,也证明了被申请人有处理权限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才将上述案件分送至被申请人处。

最后被申请人认定关于所举报的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申请人认为,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没错,但是该通信短信息也属于短信息广告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都可以认定本案的通信短信息属于广告、同时也是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其不仅仅是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同时也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被申请人未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应当由法制机关依法纠正,(法制机关作为执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监督的机构请求公平公正审理本案。谢谢)

综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请求所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接到投诉后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复议申请。

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河南速网科技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该投诉举报。现场检查河南速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后台,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提供的2021年7月29日短信息发送记录;被投诉举报人做出情况说明未经营过POS机相关业务、未下发过该短信息(有相关证据为证)。

***举报的短信打印件显示发送日期为2021年7月29日,截止2022年6月28日举报时已超过《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规定的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的最少留存时限,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本着审慎监管原则,我局认定被投诉举报人被举报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7月6日以挂号信函的方式告知***。

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短信息服务的监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5日对***的投诉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2022年7月6日以挂号信函的方式告知***。

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对***的投诉做出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我局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反馈了投诉举报结果,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及投诉。7月4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作《现场笔录》。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将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单》、《现场笔录》、《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收到通信短信息的事项。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涉案公司的短信服务平台没有向申请人发送短信的记录。故,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正确,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投诉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以及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8月10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