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3-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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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03
  • 2023-01-12
二七政(复决)字〔2022〕100号

申请人:***,女,汉族,身份证号:410112******,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姚庄***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政委    

委托代理人:***  职务:二七分局民警

            ***  职务:二七分局民警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公二(嵩)行罚决字(2022)1947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2022年6月24日21时许,因经济纠纷,我与***约定到她家,给她两千块钱并带走我的水龙头。至门口,我说在门口等,请她取出。她说在水管上拧着,她拧不动让我自卸,后我进去拧下。在我给她完成微信支付后的一刹那,***突然把房门甩上,向我扑来,将我打倒在地,并拽着我的头发往地上撞,后又咬住我手指,我强行挣脱,歪斜着身子,挪至她家门口,其邻居赶到,遂报警。

整个过程,我是被打者,手指被许咬伤并感染,先后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管城中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半月,前后花费近三万元。整个过程中,不仅是经济上,还给我精神上造成极大创伤。

对此,许不管不问,且出院后在嵩山路派出所协调过程中,拒不付我任何费用,且不断的恶言相向。至今已过去两个半月,我手指被咬伤部位仍未痊愈,最上关节仍不能屈伸。医生说如要恢复屈伸,需再做肌腱移植手术。

而二七区嵩山路派出所,罔顾事实真相,将我挣脱过程中给许造成的抓伤(我实在没见过),说成是互殴,做出各罚款200元,行政拘留十日的裁决。试问,我在地上被她双腿压着,我怎么互殴?即使我挣脱过程中真的给她抓伤了,最多也是正当防卫!难道她压着我抓我头发撞地,我只能静静的任她殴打?

所以,我认为作为警官,***在处理整个事件过程中,是没有任何公正可言的!如此执法,无异于伤口撒盐,让我伤痛无比!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答复人因不服答复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答复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与***原系朋友关系,二人因水龙头产生经济纠纷,在***玉晖园小区6号楼1501室的家中,二人发生殴斗行为。

在该殴斗行为中,二人对于谁先动手的事实各执一词。但是综合各方证据应能认定如下事实,即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二人互拽头发,在打斗中造成对方受伤:***左手食指被咬伤,***头面部损伤、肋骨骨折。故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

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第9条规定,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一)案发起因的均等过错

本案案发起因系双方因水龙头发生经济纠纷,二人始初还是朋友关系,双方在经济利益分歧中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各执一词的局面,也即双方在案发起因上具有同等的过错。

(二)***在冲突升级中的过错更大

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但是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上,二人各执一词,***称转给***钱后,***直接把门关上,“紧接着就上来用手抓我的头发,并把我按倒在地上……然后用嘴咬我的左手食指”,只字未提***在期间肋骨骨折的原因。而***则称“没说两句***就用左手拽着我头发,右手扇我右侧

脸部2下,之后我就用双手拽着***的两侧头发,撕扯的过程中我不小心绊倒在地上,***就用右腿膝盖顶着我的腹部”,***的陈述与其伤情鉴定结果相互吻合,故可依法认定***的陈述部分。故在冲突升级中,双方存在均不能保持克制的情形,且***的过错程度更大。

(三)双方行为系言语不合后的主动攻击殴打行为

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第9条第二款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本案中,双方过错程度均等,虽然先动手一方无法认定,但是不存在手段明显过激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一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形,而是双方言语不合遂对对方进行主动的攻击殴打行为。

故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分析,二者的行为性质系互殴的违法行为,双方均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二者均不是正当防卫,被答复人***的行为当然也不是正当防卫。

三、公安机关对***的处罚裁量合理准确

***和***均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双方给对方的致伤结果均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双方的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综上,被答复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答复人对***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称有互相殴打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证据有受案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及时受理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全面地开展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认定申请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月3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