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2-00183
  • 二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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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6
  • 2022-12-27
二七政(复决)字〔2022〕103号

申请人:***,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1322******,住址:郑州市二七区珠江荣域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人和路市场监管所所长

            ***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告知书,依法立案,依法处罚,依法奖励

申请人称:

事实及理由:举报人于2022/9/5日在该超市购买邬辣妈长沙臭豆腐生产日期2022/1/1日保质期8个月,销售过期食品。被申请人不立案理由:经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购买的过期商品。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案件调查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证据和购买凭证申请人举报的商品:邬辣妈长沙臭豆腐已过期,仍在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依法处罚。监管人员现场未发现违法商品并不代表商家没有违法事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实物照片和购买票据照片,监管人员仍强调现场未发现,未发现违法商品举报人购买的商品从何而来?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为什么视而不见?有购买视频为什么不索取?监管人员极力替商家掩盖销售商品的真实情况,替不法商家极力开脱。

一边鼓励消费者举报商品违法行为,一边替商家极力开脱,一边帮商家找出无责任说辞,替商家充当保护伞。

是否做到安全食品四个最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发来的其举报易鲜生精品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举报材料一份。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6日前往现场进行核实。经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2022年1月1日批次邬辣妈长沙臭豆腐。后经询问该店负责人得知:被举报的邬辣妈长沙臭豆腐,是其于2022年2月14日,由郑州首慧商贸公司代理配送到超市进行销售,其中香辣味10袋,蒜蓉味10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日,保质期8个月。在2月14日至8月17日期间,香辣味销售6袋,蒜蓉味销售9袋。由于产品临期,超市于2022年8月17日对未销售出的临期商品做下架退货处理。其中香辣味应该下架4袋,蒜蓉味应下架1袋,共计5袋,而退货当天只找到2袋,剩余3袋找遍整个超市也没有找到,而后又寻找多次都未找到。

后涉案商家提供了进货清单、销售清单、退货凭证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鉴于调查情况于商家提供的证明情况不一致,在执法人员要求下,涉案商家提供了销售当天的相关视频监控材料。经查验视频监控发现:有两个人在超市逗留许久,一直在翻看商品生产日期,而他们找到那过期商品的地方刚好是个监控死角,无法确定商品的具体来源。故沙案商家对其销售过期食品一事提出异议。

经执法人员分析:1、涉案商家没有销售过期食品的动机。涉案商家可以对临期或者过期食品进行退货,不会对其经济造成损失,更不会冒着被处罚的风险销售过期食品。2、商家也没有销售过期食品的故意。商家在发现临期商品后,已经进行了退货处理,并且又多次查找剩余的3件商品,均未找到,因此,主观上并不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故意。3、经视频监控显示,申请人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反复对其购买的商品进行核对,并且在监控视频无法找到地方拿出了涉案商品,在结账时也没有向超市工作人员反映食品存在过期的情况。因此,很难判定超市销售了过期食品。

通过以上证据和相关分析,执法人员认为在本案中认定涉案单位销售过期商品的证据不足,故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不具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申请人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范围。但是在本案中,申请人提起举报与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其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申请人,故请求贵办驳回其行政复议。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由此可见,申请人的举报仅仅只是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的一种行为,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至于其反映的违法线索是否违法,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理,则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自身职权进一步判断,从而做出处理结果。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只可能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会也不可能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任何影响。申请人如果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还可以通过诉讼、调解等多种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进行了核查,通过证据认定了相关事实,并作出了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确,法律适用适当,故请求贵办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

2022年9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项,被申请人依据现场检查笔录,被举报单位进销货记录以及现场检查视频,经过全面分析认定涉案单位销售过期商品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12月26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