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2-00184
  • 二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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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6
  • 2022-12-27
二七政(复决)字〔2022〕10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科员

***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作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责令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郑州市二七区呱呱乐食品商行其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向被申请人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履行职责是典型的渎职行为。本案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因为自身权益受损,没有购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而发起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所行使的行政行为的结果必将对申请人本案所购买的产品会导致必然的经济损失,比如申请人购买了一个包子,包子里有一只蟑螂然后投诉举报,但是举报结果说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从而导致购买包子金额的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处理情况

2022年6月30日,我局接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件,反映郑州市二七区呱呱乐食品商行销售的“瓜子”声称无糖,属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法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我局查处,并要求被投诉人赔偿。

2022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有涉案商家工作人员打开其在拼多多网站的店铺名为“呱呱乐食品商行”,在南瓜子小包,椒盐味原味的“商品快照”界面,发现商品参数:是否含糖,显示为“无糖”。其产品实物椒盐味南瓜子的营养成分显示:碳水化合物:22.0克/每100克。

针对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二七市监责改〔2022)11-1015号),责令予以改正。2022年7月14日,经复查,当事人已经改正完毕。

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律职责,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2022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其投诉已经受理。后因涉案商家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做出了终止调解通知书。

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向举报投诉人告知了处理结果:投诉终止调解,举报已责令改正,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并已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请求贵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郑州市二七区呱呱乐食品商行销售的瓜子存在违法行为。7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的途径告知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举报已责令改正,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终止调解通知书、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举报郑州市二七区呱呱乐食品商行销售的瓜子存在违法行为事项,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该涉案单位确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责令违法行为单位整改,且已整改到位,被申请人已将相关结果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12月26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