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3-0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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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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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政(复决)字〔2022〕109号

申请人:河南华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号*号楼**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2)03310067号工伤认定决定

申请人称:

2022年1月5日,第三人***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二七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七人社局受理之后,于2022年3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豫(郑)工伤举证字(2022)03310067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日内就***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因***系申请人新密分公司招聘入职,申请人收到举证通知后,立即就***的工作情况展开核实调查。

经核查,申请人确认如下信息:1、***于2021年1月14日经申请人招聘入职,从事保安员工作,并受指派为新密市青屏御都会娱乐会所提供安保服务,工作地点在新密市西大街290号摩登购物广场青屏御都会娱乐会所,工作时间分为早班与晚班,早班次日凌晨2时下班,晚班次日凌晨4时下班,同时,项目现场负责人有权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营业情况灵活调整工作时间。2、针对***的入职、离职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我单位了解到的情况如下:

(1)2021年2月22日,***向申请人提交辞职报告,提出因家中有事于次月离职,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收到其辞职报告后,口头同意其在结束当月工作后离职,并要求管理人员对其工作进行妥善安排。

(2)2021年2月28日系***工作最后一天,管理人员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安排其按照早班于次日凌晨2时下班。

3月1日2时许,***下班离开工作地点。

(3)据***家属讲述,***居住在新密市开西一街7号院1-1号附近,通过百度地图导航显示该处距其工作地点御都会娱乐会所行走距离约1100米,步行约需17分钟。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2021年3月1日4时22分许,事故地点在新密市西大街与雪花街交叉口西路段,事故成因之一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

(5)经与***发生交通事故的另外一方(***)核实,事发时,***系由北向南横穿马路。

根据核实到的上述情况,申请人在举证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向二七区人社局提交了书面回复,回复中,申请人明确表明不认可***的工伤认定申请,理由如下:

(1)***于2021年3月1日2时从工作地步行返回居住地,综合考虑其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的距离(1100米)、返途导航时长(17分钟)、天气状况(小雨)、交通状况(路面良好、视线一般)等,其下班回家所需的合理时间应在20分钟左右,但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4时22分)距离正常下班相差两个多小时,故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2)***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是其违反道交法的规定横穿马路,该行为本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事故路段(新密市西大街与雪花街交叉口)虽大致位于其上下班的路线,但其横穿马路发生事故时的地点并非合法的通行路线,更不是其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然而,二七人社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在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受伤时并非下班途中合理时间、事故地点并非下班途中合理路线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5日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22)0331006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后于2022年7月27日将上述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二七人社局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依据***一方之陈述,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贵单位对申请人的复议事项进行审查后,依法撤销二七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就申请人河南华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我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2]03310067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复议一事,现答复人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答复人所作豫(郑)工伤认字[2022]03310067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根据工资结清证明、工资表;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0183120210000090号;导航路线截图、房产证;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陈爱红、张鸿军证人证言以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调查笔录;***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图片;工伤调查照片;关于举证通知书的回复等证据证明:***系河南华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安排至新密市御都会娱乐会所做保安,2021年3月1日4时22分许,***于下班途中行至新密市西大街与雪花街交叉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入诊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

二、答复人所作豫(郑)工伤认字[2022]03310067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

2022年1月5日,***向我局提出工伤申请,经补正于2022年3月16日受理并向河南华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经审查于2022年5月5日作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22年6月2日送达***,于2022年7月27日送达河南华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综上,答复人所作豫(郑)工伤认字[2022]03310067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申请人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郑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调查笔录、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于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次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经过全面调查取证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2)03310067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2月23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