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2-00185
  • 二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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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9
  • 2022-12-28
二七政(复决)字〔2022〕118号

申请人:***,男,回族,身份证号:412929******,住址:郑州市二七区正商城和园*号院*号楼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政委    

委托代理人:***  职务:二七分局民警

            ***  职务:二七分局民警

第三人:***,男,汉族,身份证号:410103******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公二(京)行终决字【2022】10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

9月14日下午,郑州市财贸学校党员教师***无故在本校疫情防控群中发布“***,考核奖看到没有?又是合格!你天天告这告那,你咋那么能耐了!是不是欠?是不是痒?你又闲了是不是!群里不想骂你!走路看着点路啊乖!年年合格!拜你所赐!”的信息,诬陷、谩骂、恐吓申请人,意图煽动他人闹事。

16日、17日,***以吃了***、申请人给的葡萄肚子不舒服和他发微信被报警丢人等事在校园和实训办公室反复拦截纠缠影响申请人,使申请人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对教育局年度考核结果不满,在学校疫情防控群中发布虚假信息、造谣生事,诬陷、谩骂、恐吓申请人,意图煽动他人闹事;反复拦截纠缠申请人,影响申请人工作生活。

京广路派出所接警查明***发布虚假信息、反复拦截申请人属实后,以稳定等借口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意图偏袒、保护***。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公二(京)行终止决字【2022】10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依法处理***案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答复人因不服答复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并由二七区政府受理。答复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控告***散布谩骂、诬陷、恐吓、侮辱其言论及在财贸学校多次纠缠,没有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

1、***在微信群发布针对***的信息,是由于***因劳资问题到法院起诉财贸学校,市教育局做出降低财贸学校考核等级的处理,***作为学校老师的年终考核奖受到影响,个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做出的言论,并且信息中的“考核奖看到没有?又是合格!是不是欠?是不是痒?你又闲了是不是!”等内容没有使用诋毁、贬低***人格的语言,***在微信中艾特***的内容是基于事实的诘问,表达***对其行为的不满,不能对***造成人格减损、评价降低的客观危害后果,故***的行为不是侮辱、诽谤的违法行为。

2、***报称的“***在财贸学校多次纠缠***”,是***因***在微信群发布针对其信息的报警,9月15日民警让***到京广路派出所协助调查。经做工作***与***当日即达成口头协议,不在微信群中发送针对***的信息。9月16日上午,***去学校找校领导,因其不在就去隔壁***所在的办公室与***聊天,并吃了***给的几颗葡萄,期间没有证据证明***有追逐、拦截及使用暴力威胁***的寻衅滋事行为。当天中午***吃过葡萄后拉肚子,下午其在学校校园内遇到***,***叫住***询问其上午吃完葡萄后有无拉肚子,并告知自己吃完葡萄后出现拉肚子的情况,期间没有证据证明***有追逐、拦截及使用暴力威胁***的寻衅滋事行为。9月17日上午***又去学校找校领导,后以为其在隔壁***的办公室,***进去后发现校领导不在就和***聊天,内容还是其吃葡萄拉肚子的情况,期间没有证据证明***有追逐、拦截及使用暴力威胁***的寻衅滋事行为。故***没有寻衅滋事行为。

二、答复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答复人接到被答复人的报警后,及时受理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全面地开展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无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之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处理决定。答复人及时受案,及时并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所报警情依法受理并及时、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所作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区政府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及相关证据,不影响本案审理。

经审理查明:

2022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称有寻衅滋事纠纷,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以上证据有询问笔录,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及时受理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全面地开展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认定第三人不存在寻衅滋事以及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的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处理决定。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12月9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