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3-0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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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28
  • 2023-01-31
二七政(复决)字〔2022〕126号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000年9月19日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道板桥新村**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京广路市场监管所所长

            ***  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8.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的答复,责令其限期重新处理,并书面函告本人处理结果;

2.将被申请人答复书面邮寄给本人;

3.告知本人对行政复议不服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称: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8.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的答复,责令其限期重新处理,并书面函告本人处理结果。

2.将被申请人答复书面邮寄给本人。

3.告知本人对行政复议不服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22.8.19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河南好莱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医用冷敷贴实际功能与宣传功能不符合,涉嫌虚假宣传,请求其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致使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人作为第三人所售商品的商品的购买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鉴于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1、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

申请人投诉举报第三人广告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被申请人对其辖区企业发布的广告具有监管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应分别处理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仅针对投诉做出终止调解,但针对举报中的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

2.被申请人未告知相应法律依据,违反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对外做出行政行为,应告知相应的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告知相应法律依据,违反合法原则。

3.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应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相关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告知救济途径,申请人作为行政行为相关人,被申请人没有告知本人救济途径,程序违法。

综上,请行政复议机关支持本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答复人投诉河南好莱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医用冷敷贴实际性能与宣传性能不符合,侵犯其合法权益。答复人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并按照投诉人的要求进行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故答复人依法终止调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投诉人。现申请人***对答复人作出的上述投诉处理结果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答复人接到投诉后,与河南好莱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答复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的复议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经与河南好莱吉商贸有限公司调查,河南好莱吉商贸有限公司称案涉医用冷敷贴早在2020年11月20日已经下架,不再销售,天猫后台保存的商家销售数据可以查询。鉴于上述原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故答复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依法终止了调解程序,并将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投诉人,故无需另行书面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答复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第2项和第3项不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故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2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终止调解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因一方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如果对该终止调解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是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月28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