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3-0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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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28
  • 2023-01-31
二七政(复决)字〔2022〕1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季华东路**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嵩山路市场监管所所长

***  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作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未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限期依法履责、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2022年10月21日因郑州云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短消息服务提供者、商业短消息广告经营者违法多次向申请人精准营销、发送商业短信息广告、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编号:XA26788164244)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调处,被申请人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1月3日收到(详见附件)。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截止复议申请日,无被申请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告知。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12月9日,答复人收到贵办通知后,立即对申请人***所复议的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

一、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2022年11月3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反映郑州云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向其使用的名下手机发送“欺诈性商品的广告”短信。申请人请求“责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及“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经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8月18日、2022年9月

20日、2022年10月3日、2022年10月6日收到积分换购商品广告短信后,并未参与短信中所宣传的积分换购商品活动。另被举报人郑州云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非申请人接收到的广告短信的广告主,申请人与被举报人之间也并未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且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之请求也表明其并非普通消费者。

申请人的举报内容根本不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仅要求查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之规定,答复人认为申请人通过其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仅仅是反映了一条“郑州云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涉嫌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线索,是举报而非投诉。

因受郑州疫情影响,答复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答复人已将核查期限延长了十五个工作日。答复人在核查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12月19日将处理结果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二、答复人做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进行了核查。经查明,郑州云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证书编号:号[2019]00337-A01,码号资源:10694099,批准用途: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发证日期:2019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8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B2-20184553,业务种类: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项目〉及覆盖范围:全国,发证日期:2018年11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8日)。

郑州云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手拉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短信服务合同》,河南手拉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文武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短信服务合同》。通过上述合同约定,郑州云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文武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正常的短信通道服务,短信接收的手机号码由深圳市文武峰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提供,且合同约定深圳市文武峰科技有限公司不得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商业类、广告类等短消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短消息。所以郑州云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非申请人所收到的广告短信的广告主。

另申请人除提供短信截图外,既未提供任何足以认定短信为“欺诈性商品的广告”的相关证明材料,也未提供上述广告短信是未经其同意发送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内容,执法人员无法判断其所收到的广告短信内容是否违法。

因此,申请人既未提供其收到的广告短信内容违法的相关证明材料,也未提供上述广告短信是未经其同意发送的相关证明材料,郑州云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属于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形。我局对郑州云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12月19日将处理结果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进行了核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不成立,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处理举报事项职责。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确,法律适用适当,故请求贵办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郑州云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12月19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进行了核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不成立,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处理举报事项职责,被申请人已将相关结果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月28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