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3-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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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02
  • 2023-02-07
二七政(复决)字〔2022〕1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人和路市场监管所所长

***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2022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河南深途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法国原瓶进口葡萄酒金帆龙船标红酒整箱6支14度干红高档独立礼盒”产品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答复。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39978174537)查询,该信件于2022年11月21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七条、第十四条县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上述规定,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最晚应当自签收之日2022年11月21日起于2022年11月29日之前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望依法给予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称:

答复人就申请人***投诉河南深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途公司)销售的红酒涉嫌违法要求赔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属于行政不作为,遂提起行政复议。现被申请人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期间正值郑州市新冠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11月23日发布的《郑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致全体市民的公开信》要求,自11月25日零时至11月29日24时,除疫情防控、医疗卫生、应急抢险等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的工作人员外,非必要不外出。故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无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因此,自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至被申请人做出答复共计7个工作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二、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的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是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也认为只有在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方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进行了回复,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其次,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所以,被申请人采用了调解的方式,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手段,不但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反而有助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所以,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了相关处理结果,并且其不是行政复议的合法主体,故请求贵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11月21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件。郑州市主城区11月25日零时至11月29日24时处于疫情防控期间。被申请人12月5日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投诉单》、短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单邮寄记录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单》,均可证明被申请人收到投诉的时间为11月21日。疫情防控期间因不可抗力,不计入办案期限。12月5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为第八个工作日,告知行为已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2月2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