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3-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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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02
  • 2023-02-07
二七政(复决)字〔2022〕13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人和路市场监管所所长

***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 

2022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河南深途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法国原瓶进口葡萄酒金帆龙船标红酒整箱6支14度干红高档独立礼盒”产品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答复。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39978174537)查询,该信件于2022年11月21日签收。2022年12月5日收到手机号码(18337121215)短信告知‘该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对你的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首先,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提供了相应证据,用于证明违法的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综上述法律规定,被投诉举报人未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被申请人在未否定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证据,仅仅以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为由,存在搜集证据不全面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缺乏事实和依据。

二、被申请人2022年12月5日通过手机18337121215短信的形式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和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主体不适格。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所述。该法条只授权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未对派出机构进行授权。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和路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是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律责任应由其设立机关被申请人承担。故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和路市场监督管理所2022年12月5日通过手机18337121215短信的形式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属超越职权行为,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未否定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证据,以及未依法履行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的前提下,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由被申请人派出机构作出,也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撤销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望依法给予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称:

答复人就申请人***举报河南深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途公司)销售的红酒涉嫌违法要求查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现被申请人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与贵办受理的二七复答通字(2022)137号案件都是因申请人的同一封投诉举报信所引起。在137号案件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进行答复违法。在本案中,其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涉案单位进行了检查。经查:经过现场核查无法通过深途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深途公司取得联系,并于2022年12月19日将深途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鉴于无法与涉案单位取得联系,无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现仅凭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对涉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12月5日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后,被申请人又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向其邮寄书面答复。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在无法与涉案单位取得联系,且其不在登记地址经营的情况下,仅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确定涉案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违法所得等等相关证据材料。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

其次,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非派出机构作出的,而是由被申请人做出的。在短信告知后,被申请人又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其进行了告知,并加盖了被申请人公章。被申请人之所以在短信告知中提及人和路市场监管所,主要是为了能够方便申请人与之联系,沟通相关情况。

第三,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未要求在告知时告知法律依据等内容。并且被申请人也将处理机构和联系方式向其进行告知,就是为了方便其与被申请人进行联系。

第四,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相关法律和事实。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贵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11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

本机关认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2月2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