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21
  • 二七区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
  • 2024-02-05
  • 2024-02-05
二七政(复决)字〔2024〕7号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所地:二七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京广路派出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红云路与祥云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  二七分局民警

                    ***  二七分局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二七区**户故意在我家门口公共区域长期故意堆放垃圾、吐痰,不听物业、社区人员劝阻,也不接受物业、社区、警察协调处理,东户明显违反: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项 第五条:多次发送侮辱、淫秽、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12月29日,京广路派出所接***报警称自2023年9月2日,其邻居*室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报警人***所称邻居占用楼道公共区域行为属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属《民法典》调整范围,故公安机关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二、程序正确,处理适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办案单位已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送达报案人,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三、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观点答复

被答复人***称其东户邻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是指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违法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淫秽信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信息。侮辱信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恐吓信息,指威胁或者要挟他人,引起他人精神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指除淫秽、侮辱、恐吓信息以外的信息。被答复人报警所称内容明显区别于上述内容故公安机关未予认定。

综上所述,答复人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提供了自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29日期间,其邻居向公共区域堆放垃圾、吐痰的视频证据。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自2023年9月2日,其邻居在二七区*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堆放垃圾、吐痰,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视频材料、《接处警登记表》、《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

本案中,申请人报警称邻居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堆放垃圾、吐痰,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一事,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2月5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