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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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04
  • 2024-02-04
二七政(复决)字〔2024〕13号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 。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关于***投诉举报郑州市二七区*便利店一事》中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决定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关于***投诉举报郑州市二七区*便利店一事》中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书面告知是投诉否受理决定结果。

申请人称:

本人2023年11月21日在郑州市二七区*便利店(住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开设的淘宝店铺街边有料企业店购买米条,订单号:3640627730932823831,金额26.82元,同月30日收到产品食用时,看见产品外包装上标示GB/T20977,产品类型:油炸类糕点,米条表面附着白霜,查阅标准规定油炸类糕点感官要求其表面外形整齐,表面油润、无无糖粒,故不符合标准规定,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涉案商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赔偿一千元,同时退货退款处理,请贵局对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理由以下: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2023年12月11日通过挂号信向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侯寨市场监督管理所递交投诉举报信。邮政官网显示于12月14日签收至2024年1月2日亦未接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告知决定自然日19日,工作日12日)。

综诉,申请人现根据《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向你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你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在郑州市二七区*便利店(住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开设的天猫老香斋食品旗舰店购买的米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发现投诉举报人投诉的天猫店铺老香斋食品旗舰店的店铺上传的营业执照为上海奥莉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且投诉人提供的产品消费记录显示的是老香斋食品旗舰店,产品照片上监制商显示的上海澳莉嘉食品有限公司。

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产品证据材料与郑州市二七区*便利店不相关。我局决定投诉不予受理,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通过短信告知***投诉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对上述投诉处理结果未进行书面告知,遂提起行政复议。

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复议申请。

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郑州市二七区*便利店调查核实该投诉举报。

经查:天猫店铺老香斋食品旗舰店的店铺上传的营业执照为上海奥莉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并非郑州市二七区*便利店(住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且投诉人提供的产品消费记录显示的是老香斋食品旗舰店,产品照片上监制商显示的上海澳莉嘉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产品证据材料与郑州市二七区*便利店不相关。郑州市二七区*便利店声称与天猫店铺老香斋旗舰店无任何关系。

鉴于以上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我局决定投诉不予受理。

2023年12月18日我局通过短信方式将投诉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对***的投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我局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反馈了投诉举报结果,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对***的投诉举报做出的处理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我局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反馈了投诉处理结果,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在郑州市二七区*便利店(住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开设的天猫老香斋食品旗舰店购买的米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签收。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天猫店铺老香斋食品旗舰店,营业执照为上海奥莉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且投诉人提供的产品消费记录显示的是老香斋食品旗舰店,与被投诉的郑州市二七区*便利店不相关。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将投诉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短信告知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决定一事。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后,经调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被投诉商家不相关,于12月18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2月4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