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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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04
  • 2024-02-04
二七政(复决)字〔2024〕17号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所地: 河北省邯郸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立案程序违法。

2.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小程序上的投诉编号为(1410103002023102293782*)限期重做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被申请人辖区内购买体温计,发现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识管理规范》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于是反馈被申请人,于2023.10.31 得到答复为被投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终止调解,被申请人都没有询问申请人诉求,就调解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

1. 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依据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

2. 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依据第二十三规定,由被申请人答复中终止调解,即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在调解中发现,并且第二十三条还说明了,对消费者的争议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3.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依据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限为5+15+15,被申请人于2023.10.30受理至今2024.1.3被申请人未以任何方式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的行政决定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市场监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依法向二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4年1月3日我局接《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10103002023102293782*),申请人***投诉:在河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店,购买体温计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接投诉单后我局积极对此投诉进行了核实处理。申请人对我局回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现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投诉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诉求。

被申请人于 2023年10月22日收到申请人投诉河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店,购买体温计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投诉单中明确其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

收到该投诉单后,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投诉进行了调查。经查涉案商户销售有江苏辰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鱼跃牌CRW-11 型玻璃体温计,负责人提供了产品的相关资料。该型号体温计为拾支装,每盒内有拾张产品说明书,出售时每支配一张产品说明书。并且该企业与投诉人沟通,投诉人明确要求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被投诉人认为无违法行为不与赔偿,拒绝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以电话联系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了相关情况,并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将相关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法无据,理应驳回

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 平台进行了投诉。该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合,该乎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投诉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投诉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象、投诉人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的填写。

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点击了“我要投诉”入口,未选择“我要举报”入口。并且,该平台向被申请人推送的为“投诉单”,“投诉单”中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诉和举报的处理适用不同的程序和处理结果。申请人的复议诉求明显为通过举报方式方能采取的处理结果。因此,申请人在没有提出举报申请的情况下,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处理结果,明显不当,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

三、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申请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之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系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处理,申请人应当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申请人,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没有复议主体资格,其诉求明显不当,建议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河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店,购买体温计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识管理办法》之规定。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对涉案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拍照,制作《现场笔录》。药店出具有情况说明一份,提供了涉案商品的合格检验报告。2023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将投诉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该结果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针对申请人称未告知其是否立案一事,申请人仅在“投诉内容”中要求立案调查,不能认定为提出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包含举报内容。且,申请人在投诉内容中要求立案调查的诉求,不属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行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是否处理及如何处理均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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