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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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04
  • 2024-02-04
二七政(复决)字〔2024〕25号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所地: 河北省邯郸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违法。

2.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上投诉编号为(14101030020231022242*****)责令撤销并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被申请人辖区内购买糕点,发现非法添加玫瑰花,玫瑰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玫瑰花属于中药材,于是反馈被申请人12315,于2023.11.1得到答复为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申请人在投诉中说明了,并立案调查符合《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分别办理,并且申请人可以提供玫瑰花证据,被投诉人存在虚假误导消费者,利害关系存在,并且依据《重大领域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损害申请人是否可以领取奖励,导致申请人无法获知,存在利害关系。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1.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第七条,将申请人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因为申请人已在投诉内容中注明并立案调查。

2. 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依据第二十三条规定,调解也应当进行调查,从被申请人答复中即可看到被申请人发现了违法线索没有依法履职进行调查取证,并且第二十三条也注明了,对消费者的争议不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确凿。

3.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依据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法定告知是否立案和依法履职时效为 5+15+15被申请人于 2023.10.26 受理至今2024.1.5未以任何方式告知申请人。

4. 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导致申请人至今都不知道是否符合奖励。

5.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做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10月22日我局接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郑州市二七区**蛋糕兴华街店销售的鲜花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非法添加玫瑰花。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郑州市二七区**蛋糕兴华街店被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投诉终止调解。***对上述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一、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调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复议申请。

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郑州市二七区**蛋糕兴华街店调查核实该投诉举报。

经查:郑州市二七区**蛋糕兴华街店销售的玫瑰鲜花饼是从河南*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进行检查时,店内销售的玫瑰鲜花饼外包装配料表显示有:“配料:小麦粉、糖玫瑰(白砂糖、重瓣红玫瑰、L-苹果酸)、食用猪油、生活用水”等信息。

针对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

1、郑州市二七区**蛋糕兴华街店销售的玫瑰鲜花饼由正规厂家购进,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郑州市二七区**蛋糕兴华街店销售的玫瑰鲜花饼外包装配料表显示有:“配料:小麦粉、糖玫瑰(白砂糖、重瓣红玫瑰、L-苹果酸)、食用猪油、生活用水”等信息。

3、依据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允许重瓣红玫瑰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之规定,郑州市二七区**蛋糕兴华街店销售的玫瑰鲜花饼中添加的重瓣红玫瑰符合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1日9:06分通过电话68859315拨打***提供电话13165505276 告知***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并于2023年10月31日9:16 分通过电话68859315组织电话调解,郑州市二七区**蛋糕兴华街店明确拒绝调解,调解终止;我局执法人员告知***不予立案。

而申请人所提及的11月1日的告知,是因其本身在12315平台提出了投诉,按照平台规则,我局在平台上告知了其投诉终止调解。而案件本身我局已经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明确告知不予立案。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对***的投诉做出终止调解,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我局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反馈了投诉举报结果,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单,称购买的鲜花饼非法添加玫瑰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法》。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涉案商家提供了被投诉食品的合格《检验报告》。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组织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在电话中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3年11月1日再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现场笔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该结果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针对申请人称未告知其是否立案一事,被申请人提供了通话录音,明确告知其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2月4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