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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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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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政(复决)字〔2024〕26号

 申请人:郑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民安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

                    ***  行政审批服务科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事发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行政服务大厅赣江路。在通过正常渠道向被申请人特定窗口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以及过户转籍,在9月20日之后(机动车登记证书转移登记变更日期可以证明),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且多次向两口头和书面方式提交材料表达真实目的意思申领该机动车的《道路运输证》配发;受理窗口均已“没有《转籍单》”不能受理!原因“因政策”;但又不出具书面的相关的法律依据及办法规定,现已穷尽了所有办法,已经等待100多天了不能再无期限的等下去!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驶证》的资格,主张取得:豫******《道路运输证》有法律依据,依据《新行政复议法》许可审特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郑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到我局行政审批科窗口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车主:郑州******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我局审批人员当场明确告知当事人,因缺少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纪录表”(由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材料不齐,不满足受理条件,且当场出示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办理材料清单和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3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申请人表示完全知悉。根据河南省政务网公示的道路运输证办理材料清单,申请人应提供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纪录表”(由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3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达标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开展实车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道路运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由于申请人无法提供豫 ****** 车辆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纪录表,按照相关规定无法办理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若按照车辆转籍过户办理道路运输证,根据河南省政务网公示的办理材料清单,需要提供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由转出单位出具,并在运政网系统办理转出),申请人无法提供转籍过户申请表,运政系统也查不到车辆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无法办理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综上所述,申请人既不符合车辆入户办理条件,又不符合车辆转籍过户办理条件,以上情况已反复多次当面告知申请人,并出示相关文件法规,但是申请人依旧没有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审批人员想尽办法支持企业,但实在找不到受理依据,导致无法办理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经审理查明:

2023年9月2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窗口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申请人缺少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纪录表”,必要材料不齐,不满足受理条件。河南省政务网上该事项的办理材料清单均有公示。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达标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开展实车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本案中,申请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因缺少必要材料,不符合条件。被申请人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已经当面告知,且材料清单网上均有公示,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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