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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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1
  • 2024-03-01
二七政(复决)字〔2024〕27号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

本人因为生活所需2023年12月21日在拼多多(****宠物用品)店铺,购买了蟲驱净宠物驱虫药体内外同驱猫狗专用易驱虫狗场养殖用猫咪正品(35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药品上面并未说明安全高效,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然后我将此案通过12315app 反馈到该局,要求其协助我跟经营者协商调解,然而没想该局给我的回复竟然是【该商户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此回复我感到不服,该局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没看到列异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草率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实属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渎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于2023年12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收到***的投诉单(编号:14101030020231230453*****),投诉郑州市二七区**宠物用品商行(个体工商户)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2024年1月3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过现场核查,发现郑州市二七区**宠物用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并没有此楼号。遂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2024年1月4日将郑州市二七区正赫宠物用品商行(个体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联系到被投诉方,无法进行调解,并在2024年1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给投诉人。

关于投诉人称未在企业信用系统上看到异常信息,我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网和外网上均可以查到,清晰显示列入的日期。不知道他是在哪个系统查询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只有一个公示系统,网站名字就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投诉人查询的肯定不是正规网站,既然查不到,为何不联系我局,告知其正确的查询途径,而是走行政复议的渠道,占用公共资源,达到某种目的。

我局接到投诉后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复议申请,并告知其查询信息要在国家正规的官方网站。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投诉郑州市二七区**宠物用品商行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2024年1月3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被投诉商家登记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场检查发现没有此楼号。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实地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后经现场调查,发现被投诉的商家不在登记的注册地经营,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1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