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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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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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政(复决)字〔2024〕46号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三支队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政委

委托代理人:***   四级警长

                    ***   四级警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410103191799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连因车辆行驶中突发高温,水温高故障灯亮。车辆无法行驶。停路边等待修理厂救援,将前机盖打开散热等救援人员到场救援。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13日9时17分,我支队民警驾驶警用车辆在中原路(大学路至康复中街)发现豫 ****** 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车载移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拍照取证,并发送短信通知车辆所有人。直至9时29分,此车辆仍处于违法状态,未驶离。该设备再次自动拍照取证,经民警杨金彧、蔡杰审核后,上传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4年1月17日,***持豫 ******小型轿车行驶证到我支队服务大厅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接受处罚。

二、对当事人***处罚的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民警韩黎剑、马春玲首先对***告知了其违法行为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并听取他的陈述和申辩,因***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未予采纳,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处以罚款200元。最后制作编号410103191799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签名后送达。

三、对当事人***复议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作为一名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本案中***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良好的通行秩序,危害了其他交通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接受处罚。

综上所述,我支队编号410103191799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因车辆故障停靠路边。被申请人驾驶警用车辆在中原路(大学路至康复中街)发现申请人车辆在路边停放,车载移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拍照取证,经被申请人审核后,上传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4年1月17日,申请人持豫******小型轿车行驶证到被申请人处对该行为进行确认,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郑州市金水区自由风汽车维修站结算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郑州市金水区自由风汽车维修站结算单》可以证明车辆当时发生故障,停靠路边是在等待救援,并非违法停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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