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34
  • 二七区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
  • 2024-03-22
  • 2024-03-22
二七政(复决)字〔2024〕49号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地址:河南省周口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科员

                    ***  职务:科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二七市监告字【2023】16B-***号告知书不服,经补正,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书二七市监告字【2023】16B-***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对于“郑州市**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流通市场的行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逐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所生产的食品存在营养成分表造假,涉嫌违规标注标签信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又因为GB28050是预包装食品强制标注,所以认定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执行标准的要求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正确处理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找不到人不代表被投诉举报人没有违法行为,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且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异地经营可以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的该项回复信总的来说就是一纸空谈,搞纸面形式主义,针对复议被申请人应该提交合法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认定事实清楚的证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严格审查证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认定事实不清、存在渎职行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排除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有暗箱操作的嫌疑,遂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称郑州市**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爆椒田螺(烧烤味),营养成分表常规五项数值存在问题。

经查,郑州市**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我局已于2022年5月28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11月23日通过挂号信邮寄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时提供的证据,涉案单位为委托商,其并非向涉案单位直接购买涉案产品,而是在鄢陵县佳惠购物超市进行的购买。因此,即使该涉案产品存在其所称的问题,其与涉案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消费纠纷,而是其与鄢陵县佳惠购物超市之间的消费纠纷。与涉案单位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申请人投诉举报时判断涉案商品有问题,并没有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而是通过其个人计算所得,这种计算既没有权威机构的认定,也没有提供具体计算的依据和证明。仅仅凭其个人的主观判断就认定涉案产品存在问题,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认定的基本规则。

第三,涉案单位已经在其投诉举报前就被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非没有核实,而是因无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核实,也无法对涉案单位与涉案产品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查核实。

由此可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仅能够证明其购买了涉案产品,而对涉案产品是否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以及涉案单位与涉案产品之间的关系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1月7日,申请人***在鄢陵县**购物超市购买了郑州市**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爆椒田螺(烧烤味),认为此产品营养成分表常规五项数值存在问题。2023年11月10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郑州市**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投诉举报书,并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二七市监告字【2023】16B-***号告知书作为答复。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告知投诉举报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购买商品照片、购物小票照片、企业列入异常情况信息、不予立案审批表、二七市监告字【2023】16B-***号告知书及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发现涉案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2022年5月28日已将涉案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与涉案公司取得联系,无法进行下一步调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告知,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22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