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于2024年1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告知;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3、对抗拒(二七政(复决)字(2023)1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二七政(复决)字(2023)103号),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被申请人再次作出的告知书,其依旧是认定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
一、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二七政(复决)字(2023)103号)已经撤销其原行政行为,责令其重作,但其依据作出与上一次行政行为意思相同的告知书,其行为已经赤裸裸违法。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二七政(复决)字(2023)103号)如草纸。
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二七政(复决)字(2023) 103号)已经对其检测报告不予认可,其检测报告早已经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否认其证明效力。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二七政(复决)字(2023) 103号)中已经认定,产品标示“无香精无色素无防腐剂”没有标示具有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的规定。涉案产品无任何地方标示配料的定量,如何得出配料的定量标示合格,其检测报告根本不具有证明效力;其检测结论如同哄三岁小孩,被申请人依据其检测报告作出结论简直是荒谬至极。被申请人依旧采信,其明显属于变相抗拒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二七政(复决)字(2023)103号),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4.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表示。”而涉案产品未标示原果汁含量,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郑州*百货有限公司丰产分公司因销售由被举报人供货的有你时蜜挑玫瑰酒、有你时柚子青桔酒、有你时草莓杨梅酒,已经于2022年9月2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金市监处罚(2022)01039号》行政处罚。郑州*百货有限公司象湖分公司因销售由被投诉举报人供货的有你时蜜挑玫瑰酒、有你时青梅荔枝酒、有你时草莓杨梅酒,被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郑东市监处罚(2023)277号》行政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其认定事实不清,抗拒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二七政(复决)字(2023) 103号),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望贵府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申请人***称其行为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64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但是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的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安徽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CTT22100400515、CTT22100400511、CTT22100400516 的检测报告,并非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4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对***作出告知的行政行为,系合法有效。
二、被投诉举报单位所销售的“有你时蜜桃玫瑰酒、有你时青梅荔枝酒、有你时草莓杨梅酒、有你时柚子青桔酒”产品包装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
被投诉举报单位所销售的“有你时蜜桃玫瑰酒、有你时青梅荔枝酒、有你时草莓杨梅酒、有你时柚子青桔酒”均通过合法合规渠道从贵州黄氏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购入,该系列产品经安徽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检验,检验结论显示:该产品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该系列产品质量标准执行的是“发酵酒 Q/GZHS0002S”标准,该标准关于产品标签的规定是:“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7718的规定”,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并未规定果酒类产品必须标识出果汁含量。故申请人主张其销售的产品未标示出果汁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实属无稽之谈。
二.被投诉举报单位销售的“有你时”系列产品标签上标示“无香精、无色素、无防腐剂”并无不妥。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标示出“无香精、无色素、无防腐剂”,且并未出现在文字排版、描述语气、加注说明等方面进行特别强调。从所呈现出标示的一般人理解分析来看,“无”即说明其含量为零。且已经针对申请人主张事实送往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配料的定量标示为合格,故申请人主张该产品标示存在误导消费者倾向实际上是凭空捏造。
三,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其行为严重损害企业正常健康运营,对其复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申请人几经投诉,系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若支持其复议诉求,将会严重影响本地区企业的健康有序运营。
综上所述,被投诉举报的“有你时”系列产品标示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告知书并无不妥。申请人恶意索赔、反复申诉复议的行为,浪费了政府资源,请求贵府依法驳回该申请人的复议诉求。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审批事项为:不予行政处罚建议。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做出告知书,告知其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的举报中仅是认为被举报产品标签标识不当,没有要求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