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24年1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本次复议的针对是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行为(投诉举报是否受理)--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河南***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为邮政挂号信,挂号信单号为:XA34561243450,被申请人于11月10日签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此案系针对投诉未履行法定职责(告知是否受理)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0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在11月21日内告知是否受理,但在此期间申请人未得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根据上述规章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此案被申请人超期履行告知职责(无论是否受理)已经违法上述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应当确认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基本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的投诉举报书(电话1775550****),投诉举报称河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酒涉嫌虚假宣传、外包装上标注的公司是虚假公司,外包装上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不存在,执行标准过期等问题。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手机号1775550****市长热线投诉,经核对,该投诉内容与2023年11月14日收到***的投诉举报书(电话1775550****)的内容以及电话相同。
经查,由于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回复时效较短,我局执法人员先行对市长热线投诉举报进行了回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针对手机号1775550****市长热线投诉作出的平台回复内容:“经核查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拟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11月17日电话联系投诉人并告知以上处理结果。”,且于当天我局已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针对2023年11月14日收到***的投诉举报书(电话1775550****),由于投诉举报电话和内容相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14时一并电话联系了投诉人,并电话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经核查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拟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我局执法人员在法定时间内告知了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故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了职责。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河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赖茅酒”涉嫌虚假宣传、外包装上标注的公司是虚假公司,外包装上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不存在,执行标准过期等问题。11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11月16日,被申请人接手机号1775550****市长热线投诉,该投诉内容与11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电话1775550****)的内容以及电话相同。11月17日14时,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将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购买商品照片、投诉举报书挂号信邮件轨迹、12345诉求登记表及回复、举报单、投诉单、通话记录、列入异常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及投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因涉案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被申请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被申请人未将投诉结果和举报结果区分处理,且未提交不予立案审批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对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受理或立案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