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违法商家进行认真重新的查处,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 提交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10月24日在抖音店铺名为**美妆护肤花费15元下单欧诗漫洁面乳,使用后发现效果不佳,后发现该产品无配料表以及相关备案信息,该产品净含量为30ml。仅仅在于包装上标注了产地,地址等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标注中文名称等信息即可。商家销售的净含量为30g,未标注相关信息,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等备案信息。请求贵局依法调查,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落实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11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我局多次实地核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投诉主体,我局已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 发现经营者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以被举报公司通过住所无法联系,下落不明而作出不予立案的违反法律规定 理由如下:(一)在被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及现场检查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收集和调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电子签名法》第七条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二)有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可能涉嫌违法行为,经核查后被申请人应当立案。(二)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抖音)的协助调查找到被举报人。此外,被申请人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委托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申请人认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全面调查职责。(四)被申请人因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涉嫌违法,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符合立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花费金钱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到问题产品,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事权利财产权利之相关规定,符合法律定义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之规定,申请人依法投诉举报具有行政复议人资格。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审查答复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事实认定不清楚,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举报的内容适用法律错误,此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吋、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不具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申请人。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范围。但是在本案中,申请人提起举报与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其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申请人,故请求贵办驳回其行政复议。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由此可见,申请人的举报仅仅只是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的一种行为,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至于其反映的违法线索是否违法,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理,则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自身职权进一步判断,从而做出处理结果。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只可能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会也不可能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任何影响。
而申请人认为其之所以有利害关系,主要是其自己认为:“申请人花费金钱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到问题产品,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事权利财产权利之相关规定,符合法律定义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申请人的上述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读。首先,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什么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其次,被申请人之所以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因为涉案企业无法联系,无法核实相关情况,导致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企业是否有违法行为,但是并没有否定涉案企业具有违法行为,更没有否定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申请人如果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还可以通过诉讼、调解等多种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主体,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也没有利害关系。
二、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称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抖音的店铺“**美妆护肤”销售的“欧诗漫洁面乳”涉嫌存在问题,要求我局查处。经实地核查,被申请人无法通过该公司的住所和联系方式与该公司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外予以公示,并于2023年11月17日将以上情况通报给抖音平台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对该公司经营的店铺作出处理,抖音平台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回复被申请人。
鉴于此种情况,被申请人认为因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无法核实涉及抖音店铺是否由该公司经营、被举报商品是否为该公司销售、被举报商品跟该公司销售的“欧诗漫洁面乳”是否一样等关键信息。故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11月22日不予立案。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由此可见,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确,法律适用适当,并且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故请求贵办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购买的洁面乳无配料表及相关备案信息。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经过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公司在上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涉案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制作《关于通报将在平台上经营店铺的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的函》邮寄给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对上述公司经营的平台店铺作出相应处理。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不予立案审批表》。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举报产品标示不当无备案信息,属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告知申请人举报结果为不予立案,该结果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