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2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行政职能,对投诉人递交的投诉进行依法组织行政执法调查,并依法出具书面答复。
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挂号信邮寄《履职申请》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9日签收。但至今仍未告知和出具任何回执是否进行立案受理,且未向申请人出具任何书面答复。作为行政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展开行政执法调查,是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目无法纪,知法犯法,不作为、不履职,企图包庇院方!
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接举报投诉人***(申请履职)信函,举报投诉**医院**院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要求我局履行法定职责。接举报投诉信后我局积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并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申请人沟通。申请人以没有书面回复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现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举报投诉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诉求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接申请人信件,举报投诉**医院**院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要求我局履行法定职责。收到该举报投诉信件,根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价格检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辖”,**医院属于省管医院,根据价格案件分级管理规定我局立即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此事。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30日将交办函转发给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转发给我局,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派出执法人员对该投诉进行了调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和医院提供的患者病历和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明细清单,该院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联系双方调解处理投诉,申请人以不能到郑为由拒绝调解。
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理应驳回
申请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于2024年1月9日对该院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同时通过短信通知了申请人。鉴于该案发生在2021年1月,我局向该医院下达了调阅材料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向我局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案仍在调查处理阶段。以不给予书面回复和不履行职责提出行政复议于法无据,其诉求明显不当,建议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投诉材料,投诉**医院**院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11月3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交办函发给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月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转交至被申请人办理。同日,被申请人对**医院**院区进行调查,12月1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联系,通话时长11分钟。12月19日,被申请人申请延长案件核查时间。12月20日,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联系,通话时长24分51秒。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立案审批表》对该案件立案。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已经立案。案件调查期间,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郑大一附院进行调解,申请人拒绝调解。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交办函》、《延期及立案审批表》、通话记录、及短信告知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期间多次和申请人电话联系。于2024年1月9日对该举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1月11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立案。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时,该案件尚在调查期限内。被申请人的程序合法,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