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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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9
  • 2024-03-29
二七政(复决)字〔2024〕1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三支队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政委

委托代理人:***  职务:四级警长

                    ***  职务:四级警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410103191810*480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4年2月19日17时32分,本人在京广路段停车,原因是我感到心律失常,无法坚持开车(本人检查出心肌缺血)停在路边。17时18分停车,本人也收到让我驶离短信,为了不影响交通,本人坚持把车开走,开了大约100米有余,感到心率还是快又停在京广路路边,两次停车加在一起不超过15分钟(一共14分钟),后经好转就开走了。经过此事本人意识到,今后身体不适少开车,也希望政府人性化执法,考虑到我违章停车的原因免于处罚,今后我一定不在路边停车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事实

2024年2月19日17时18分,我支队民警驾驶警用车辆在京广北路(陇海路至建设路)发现豫A2K*50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车载移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拍照取证,并发送短信通知车辆所有人。直至17时32分,此车辆仍处于违法状态,未驶离。该设备再次自动拍照取证,经民警**、**审核后,上传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4年3月1日,**持豫A2K*5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到我支队服务大厅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接受处罚。

二、对当事人**处罚的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民警***、***首先对**告知了其违法行为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并听取他的陈述和申辩,因**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未予采纳,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处以罚款 200元。最后制作编号410103191810*4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签名后送达。

三、对当事人**复议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作为一名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本案中**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良好的通行秩序,危害了其他交通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接受处罚。

综上所述,我支队编号410103191810*4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4年2月19日17时18分,申请人**驾驶的牌照为豫 A2K*50小型普通客车停留在京广北路(陇海路至建设路),被申请人民警驾驶警用车辆车载移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拍照取证。17时32分,此车辆仍停留到此处,该设备自动拍照取证,经被申请人民警审核后,上传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4年3月1日,申请人**持豫A2K*5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接受处罚。申请人提交了2023年11月1日《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心电图报告》,诊断为:窦性心律HR80次/分、前侧下壁T波改变;2024年3月21日《郑州热电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为:心肌缺血。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心电图报告》、《郑州热电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措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豫A2K*50小型普通客车违法停放在京广北路(陇海路至建设路),影响其他行人和车辆的通行。虽申请人提交了2023年11月1日和2024年3月21日的诊断证明,但不能证明其与2024年2月19日申请人实施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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