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住 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二七分局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2023年12月28日,申请人与63岁母亲***在郑州市二七区福*街万博商城一期一楼D出口附近被***、***二人拦截并索要现金。申请人与母亲尝试离开未果,因此***与***对我们进行了谩骂、拉扯、推搡、殴打。申请人与母亲均倒地不起。随即拨打120与110 电话请求援助。此次事件造成了申请人与母亲损伤程度都构成轻微伤。对方二人均未受伤。
在此次事件过程中,申请人被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派出所以殴打他人的罪名进行传唤,并判处罚款伍佰(500)元。对于这项罪名的指控,我有异议如下:
1. 本次事件中,作为被限制人身自由、被殴打并受伤、并失财物的受害者。申请人的活动并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 警方以申请人在被殴打时候的防御性推搡、拉施暴者衣物的动作(未对对方造成任何伤害)作为殴打他人的依据,以“殴打他人”为罪名进行的处罚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内容可以由记录在案的现场监控,被害人陈述,证人陈述,以及伤情鉴定报告为证。本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其他不良记录。施暴者在派出所态度依然嚣张,令人愤怒。无辜的受害者却要遭受处罚,令人寒心。
因此申请人希望行政复议委员取消对我的处罚决定。我相信法律终会获胜,政府会做出正确的判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及其母亲二人与租户协商不成,在一楼被急于解决问题的年轻夫妇租户拦住,要求解决租金归还问题,但双方在此时显然不具有当场解决的可能,但年轻夫妇租户的这种拦截行为事出有因,目的在于解决纠纷,为一般人理解,与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中的拦截、滋扰行为有本质区别,故***在此过程中的推搡、殴打等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双方停住后,***不忿,将手提物品放好,张好架势与对方对峙,继而与对方发生推搡。***与对方的推搡属于“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的行为。推搡行为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殴打行为,但推搡行为一定是殴打行为的前奏。本案中的***并非能够保持克制,而是一开始即与对方你来我往进行推搡。***母亲见状上前拉架,但却属于明显的拉偏架行为,不拉自己的儿子却拉对方,让对方妻子误认为***的母亲也要上手帮忙,遂参与进来。事态瞬间升级,案件性质也随之转变为***与对方夫妇的殴斗行为,在此过程中,双方均有出手殴斗,但***明显处于下风,后倒地且賂膊脱臼,造成轻微伤后果。***的母亲全程主要是为了劝架,掺杂有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行为。
***自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实际上在说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双方纠缠打斗在一起的事实确定无疑,判断是否属于正当行为,就需要认定***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意见有明确说明,即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的情形,“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两种情形,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认定为防卫行为,本案中的对方夫妇虽然有过错,但不能认定“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也不能认定***“努力避免冲突”,故其行为符合相互殴斗行为。
殴斗行为过程状态多种多样,本案是在***的母亲拉偏架后瞬间造成冲突升级的,转换过程很快,双方也几乎同时参与了殴打对方,但***明显处于下风,自己受伤,却并未造成对方受伤,但结果的不对称不影响案件性质的判定。
二、公安机关所作行政处罚适当
(一)情节较轻
《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规定了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处罚裁量标准。***的行为符合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标准。首先,被侵害方有过错。暂且不论***一方是否需要退还房租,对方夫妇为急于解决退租而追赶拦截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有过错;其次,被侵害人(***殴打的被害人为对方夫妇)的伤害后果较轻。根据裁量标准,情节较轻的一般都要求伤害后果较轻。综合全案事实,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违法行为情节可认定为较轻,根据《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综合全案证据及事实,公安机关对***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符合裁量标准,属于情理法相统一的处理决定。
(二)程序合法规范
公安机关对***依法传唤并履行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义务,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前告知,根据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伤害后果、视听资料等证据,依法认定其具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对其罚款五百元,并当场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规范。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所作出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适当,请求二七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受案登记表》。2024年2月23日,被申请人制作《传唤证》,分别传唤***、***、***、***四人。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对***、***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对***、***、***、***,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结论显示:***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2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后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4年1月17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结论显示:***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对刘富龙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对***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2月23日,被申请人对***、***、***、***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询问笔录》、《鉴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第六十三殴打他人。1、情节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且伤害后果较轻的;(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申请人称被殴打,自己没有违法行为。经查看现场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视频监控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可以认定的是,申请人和***属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的情形。***、***虽有过错,但不足以认定为“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也不能认定申请人是在“努力避免冲突”,申请人不符合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情形。其行为属于相互殴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