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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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3
  • 2024-04-03
二七政(复决)字〔2024〕123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赣江路行云路二七区行政服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  职务:医政医管科长

申请人对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2、请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

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处邮寄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尽快处理答复,如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依法转交至有处理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至今两个多月没有收到任何回复.现依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真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所述内容以及了解的情况,其在2021年1月就已经知道其身体健康是否受到损害,其在2023年12月才向答复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二、答复人已经以电话、书面形式告知***本人,答复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更不违法,应当驳回***的行政复议请求。

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第一时间就以电话形式告知因其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同时,答复人在2024年3月18日向***邮寄不予受理通知书。答复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更不违法。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人称郑大一附院河医院区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医疗事故。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办公电话联系申请人,但通话内容不详。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邮件信件截图复印件、电话记录、不予受理通知书、邮寄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述,其在2021年3月已经对身体健康是否受到损害存在疑问并向医院反应。申请人于2023年12月向被申请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该申请已经超过1年的法定期限。对于超出期限的申请,被申请人已不能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超出法定期限,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是否处理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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