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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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2
  • 2024-04-12
二七政(复决)字〔2024〕161号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消防救援大队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碧云路赣江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   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 ***   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4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 6420 5130 541)向郑州市二七消防救援大队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签收。

被申请人最晚应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处理并答复,截止到今日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处理和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4年1月17日,我大队收到***邮寄的关于郑州市二七区北福华街小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2024年1月18日,我大队执法人员联合福华街办事处、福华北街社区进行了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如下:1、现场抽查9号楼楼道堆放杂物,2、现场抽查9号楼南边的充电车棚内充电桩上方悬挂式灭火器维修时间超期,3、现场抽查社区南北侧互通的消防车通道符合规范要求。针对上述9号楼楼道堆放杂物的问题,我大队已责令河南龙源物业管理限公司立即清理楼道杂物,并对小区其他楼栋进行全面排查,责令物业日常加强巡查检查,一经发现楼道堆放杂物立即清理。针对上述充电车棚内充电桩上方悬挂式灭火器维修时间超期的问题,我大队对河南龙源物业管理限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于2024年1月28日前进行整改。2024年1月31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小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隐患进行了复查,隐患已整改。2024年1月26日,我大队通过办公电话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进行电话回复。

综上所述,我大队已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郑州市二七区北福华街小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对北福华小区进行检查,制作有《郑州市二七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录显示:发现小区存在部分楼道堆放杂物,电动车棚充电桩上方悬挂式灭火器维修时间超期。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对河南龙源物业管理限公司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对该小区再次检查,制作《郑州市二七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录显示:充电车棚内充电桩上方悬挂式灭火器已更换新设备,隐患已整改。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办公电话对申请人进行电话回复。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郑州市二七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话录音录像视频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对被举报的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确实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被举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下达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回复了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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