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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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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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政(复决)字〔2024〕2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科员

            *** 职务:科员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平台编号:

(1410103002023120844611*51)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事项依法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本人于12月8日下午16时39分,在美团平台哆鲸选·24H超市(二七*达店)购买高露潔牙膏两支,到手后发现两支牙膏均宣传美白功效,但是上面并没有特殊化妆品许可以及特殊功效牙膏的标准,属于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功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违反了《广告法》第56条,随向贵局进行投诉,反馈内容详见附件。1.被申请人存在懒政惰政不作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应依法予以撤销其行政决定,依法责令其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综上被申请人回复不实,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而作出错误行政行为,应由贵机关予以纠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主体

申请人是否具有复议资格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减、损、扩、增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为本机关的调查、处理被投诉举报主体行为并没有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因举报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护举报人私人权益。因此,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之后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人,属于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而申请人不属于利害相关人,无权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理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而不是申请人。对本机关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对于举报的内容我们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律上规定的告知义务。

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

202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编号:1410103002023120844611*51的投诉单投诉在郑州市周耀良商贸有限公司在美团平台哆鲸选24H超市购买的两支高露洁牙膏包装美白两字属于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功效,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平台回复当事人:经调查,商家拒绝赔偿,终止调解。我局于 2023年12月26日接到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编号:1410103002023122658628*90的举报单,举报内容与投诉单相同。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对涉案进行了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承认曾销售给投诉举报人两支高露洁美白牙膏。被投诉人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机构针对其产品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被投诉人提供了上述两款产品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信息。该两款牙膏备案人: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属销售方,尽到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根据《牙膏管理监督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举报人举报该两款产品外包装标注“美白”的功效涉嫌虚假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产品备案人即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广家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注册地为广州,不属于我辖区管辖。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通过平台回复:文字是商品自带的,建议投诉至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更没有事实的支撑,故恳请贵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其在美团平台哆鲸选24H超市购买的两支高露洁牙膏虚假宣传,被申请人经调查,申请人于12月8日曾就该产品相同内容进行投诉。被投诉人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机构针对其产品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以及上述两款产品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信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涉案产品公司注册地为广州,不属于被申请人辖区管辖。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通过平台回复:文字是商品自带的,建议投诉至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及举报材料、销售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产品照片及说明、备案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查明牙膏及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注册地为广州,广州为广告主也是广告发布者,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因认为销售者存在违法情形,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回复申请人,该回复的内容是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未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因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不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系要求市场监督机关履行市场秩序的监管职责,并未侵犯到其个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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