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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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01
  • 2024-02-01
二七政(复决)字〔2024〕10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山西省******。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科员

            *** 职务:科员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1410103002023111881471880)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重做。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郑州市二七区童年副食店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后在2023年12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一,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陈述购买到三无食品。同时提供了小票照片和产品照片作证可以行政完整的证据链还可提供购物视频,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该商家未曾销售过过该食品。所以本案应当采纳申请人的证据,被申请人仅以现场未查到涉案产品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决定是错误的。

二,申请人称购买到三无产品,被申请人未调查到该事实,

在双方意见存在冲突时,被申请人未进一步以法定的形式向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仅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是错误的。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与申请人的现场视频中显示的产品明显是相悖的,申请人提交的照片中可以体现申请人购买到了三无产品的事实。

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定义被申请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同时应当对当事1进行询问,然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该法定职责,导致其未调查到案件事实。综上被申请人严重渎职、能力与职务不匹配,包庇违法商家、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作为、无视国家法律,有损市场监督管理局形象,丧失政府公信力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加害人责任,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贵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裁泱,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于2023年11月18日接到“河南市场监管举报平台”第1410103002023111881471880号举报单,申请人***举报郑州市二七区我*童年副食店销售的“大刀糖”、“棒棒糖”、“糖果”等多种食品为三无产品,要求查处。申请人不服我局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现答复如下:收到上述举报单后对该举报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被举报举报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名称为郑州市二七区我*童年副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0103MA*KFD8F21,经营场所为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街道100号1层D10*号-D108号。我执法人员在被举报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销售有被举报产品,被举报产品为散装食品陈列于该店销售篮内,销售篮上方公示有上述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合格证明。2023年11月18日因举报事项与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做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将该决定告知举报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并进行告知举报人已受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故恳请贵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郑州市二七区我*童年副食店销售的“大刀糖”、“棒棒糖”、“糖果”等多种食品为三无产品,要求查处,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举报后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被举报产品为散装食品陈列于该店销售篮内,销售篮上方公示有上述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合格证明,因举报事项与现场检查情况不符,被申请人作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于12月6日通过12315平台将该决定告知举报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及举报材料、被举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实物照片、商家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2月1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