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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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18
  • 2024-02-18
二七政(复决)字〔2024〕22号

申请人:江苏省**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号:32062*19*41*26***9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科员

            *** 职务:律师

申请人江苏省**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二七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01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七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138号的详细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1、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收到被申请人发下的二七社监察询通字【2023】第0138号调查询问通知书,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向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表及银行发放流水。金地正华漾时代精装修项目为申请人承包的精装修分包工程并未在郑州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无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和保函,故无法提供给被申请人。

2、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多次前往被申请人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积极配合处理,主观上没有违法存心,客观上也没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恳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作出的二七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我局于2023年9月收到***在欠薪线索核处平台反映2022年9月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金地正华漾时代项目干活拖欠5人工资56540元。经核查***是江苏省**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地正华漾时代项目***班组的工人,后通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到我单位接受询问了解相关情况。我局指定两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号:16010213045)、***(执法证号:16010213057)负责此欠薪线索的核处工作。经核实江苏省**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河南正华竹桂园有限公司承包金地正华漾时代项目三标段批量精装修及公区总包工程。为调查了解该公司在该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欠薪情况,于2023年9月14日对该公司下达二七人社监察询通字【2023】0138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按询问通知书要求于2023年9月18日12时前报送相关书面材料,调查该项目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相关情况,该公司时任项目负责人***签收,直接送达。并对该公司在金地正华漾时代项目施工期间劳动用工、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相关情况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仅报送了以下相关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副本复印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副本复印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副本复印件;共8页材料。该公司并未按二七人社监察询通字【2023】0138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以下相关材料:3.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5.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或金融机构保函;6.劳资专管员任命文件;7.分包合同复印件;8.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向分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劳务费)凭证复印件;9.农民工花名册;10.农民工工资表及银行发放流水(2022年4月-2022年11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我局对该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进行立案,并依法下达二七人社监察令字【2023】013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项目负责人***签收,直接送达。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之前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进行整改,到期该公司未补充报送任何材料。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称报送了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表及银行发放流水的情况,该公司并未报送,其陈述不属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资料为证。2023年9月28日我局按程序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二七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01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项目负责人***签收,直接送达。后该公司未补充任何材料,5个工作日内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该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承包金地正华漾时代项目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二七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01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项目所在地无人签收,后联系到该公司授权委托人***,***说本人不在项目让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凤凰文化广场5栋17*2室。由于无法直接送达文书,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6日15时17分通过挂号信(XA66143872941)邮寄,于2023年10月27日20时23分签收,邮寄送达。综上所述,我局对该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收到欠薪线索核处平台反映申请人江苏省**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拖欠工资问题,为调查了解该公司在该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欠薪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对申请人下达二七人社监察询通字【2023】0138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按询问通知书要求于2023年9月18日12时前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因该公司未按照要求全面报送相关材料,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对该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进行立案,并依法下达二七人社监察令字【2023】013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直接送达。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对该公司下达二七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01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该公司未补充任何材料,5个工作日内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单位下达二七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01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20时23分签收,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欠薪线索证明材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公司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上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公司上报的资质证书副本、公司上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公司上报的认证体系证书、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评审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本案中,因申请人江苏省**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送达,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对拟作出的处罚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权进行了告知,程序合法。因申请人逾期仍未报送书面材料,具有拒不改正的情节,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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