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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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18
  • 2024-02-18
二七政(复决)字〔2024〕28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世茂外滩******。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科员

            *** 职务:科员

申请人**对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不予受理决定;

2、撤销不予立案决定;

3、责令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

本人于2023年12月在抖音平台的被举报人开设的昊扬滋补养生专营店购买了一盒冬虫夏草。发现存在问题,特来举报,涉及食品安全和野生植物保护问题。被申请人通过工作人员的手机短信答复:经查,该公司提供相关手续,证据不足,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对于投诉事项,本人已提交消费证明,存在消费关系,被申请人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组织调解,并不存在《投诉举报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不是受理与否的依据,请依法纠正。对于举报事项,其不予立案决定也没有依据,我已经提供了商家声称其销售的虫草为野生虫草的截图,怎么能说没有证据?请贵府依法予以纠正,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和程序问题,切实督促执法机构依法履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好消费者权益。本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文书,请在被申请人提出答复书后立即通知本人查阅相关执法资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的投诉举报单(编号:21410103002023122807193208),投诉举报称河南*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冬虫夏草为野生虫草,属于中药材,当做食品销售、宣传。2024年1月9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投诉人收到货就退回,在抖音平台购买的订单(订单号:6924450098222667752)在投诉举报前就已完成退货退款,未形成实际交易,故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我局对此投诉不予受理,并与2024年1月9日通过12315平台和短信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购买的冬虫夏草具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且外包装有明确的显示产品类型:初级农产品;故我局认定该冬虫夏草为初级农产品,不是中药材;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来源及交易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证明该冬虫夏草为人工种植,并非野生。举报人所述问题不实,我局不予立案,并与2024年1月9日通过12315平台和短信告知举报人。综上,我局接到投诉后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向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抖音平台购买的冬虫夏草,属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于1月9日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投诉人在投诉举报前就已完成退货退款,未形成实际交易。举报人购买的冬虫夏草具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且外包装有明确的显示产品类型:初级农产品,涉案商家能够提供进货来源及交易凭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证明该冬虫夏草为人工种植,并非野生。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月9日短信告知举报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涉案商家资质、现场笔录、情况说明、涉案商品照片、涉案商品进货查验相关材料、交易情况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前就已完成退货退款,未形成实际交易,故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结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人因认为销售者存在违法情形,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回复申请人,该回复的内容是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未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因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不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系要求市场监督机关履行市场秩序的监管职责,并未侵犯到其个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2月18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