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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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01
  • 2024-02-01
二七政(复决)字〔2024〕29号

申请人:**,女,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科员

            *** 职务:科员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违法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做出行政答复。

3、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4、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督查,查阅相关办案文件。

申请人称:

本人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一箱宣传为原装进口的红酒,收到后询问商家,商家称是原酒进口并非原装进口,而且商家再次打电话给本人解释这是原酒进口国内罐装。有通话录音,商家称原酒进口,但没有罐装生产厂家,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执行标准,综上所述认为1、该商家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商家虚假宣传,原酒进口宣传为原装进口。3、商家存在虚假标准生产日期的嫌疑。针对该产品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发起投诉举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案件号为<1410103002023122262389*37>,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本人告知不予立案。理由为举报人提供了报关单。1、商家自己都承认是原酒进口国内灌装的被申请人是怎么认定为使原装进口的?被申请人难道比商家还了解货物的来源?2、既然有正规的合法的报关单为什么商家会讲是原酒进口国内灌装?3、该产品中文标签生产日期字体颜色明显与其他字体颜色不符,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嫌疑。被申请人身居重要岗位却玩忽职守、包庇商家、懒政惰政、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1410103002023122262389*37)书面投诉,举报人举报河南深途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红酒虚假宣传、食品安全问题。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该产品能够提供出进口货物报告单,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我局告知不予立案,提起行政复议。我局接到举报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履行了义务,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1、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接到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途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能够提供出被举报产品:“轩立昂庄园珍藏级干红普通酒”的进口货物报告单,该产品为“原瓶进口”,未有证据证明该产品虚假生产日期。河南深途酒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因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客服与举报人在聊天过程中不了解情况下认为“原酒进口”与“原瓶进口”意思一样,公司以后对客服人员加强培训”。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与网页上宣传相符,也就不存在虚假宣传。综上我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

2、当事人的权力没有因为违法行为造成任何损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在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我局告知不予立案。我局告知不予立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相关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河南深途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红酒虚假宣传、食品安全问题。被申请人接到该举报后对涉案公司进行了调查,要求涉案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认定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与网页上宣传相符,不存在虚假宣传,违法事实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及举报材料、现场笔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涉案单位资质、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因认为销售者存在违法情形,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回复申请人,该回复的内容是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未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因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不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系要求市场监督机关履行市场秩序的监管职责,并未侵犯到其个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2月1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