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中原区西四环******.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三支队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政委
委托代理人:*** 职务:三级警长
*** 职务:一级警司
申请人***对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三支队做出的行政处罚(文书编号4101031918026083)不服,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10103191802608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郑大三附院所在之处医院众多,道路狭窄,医院内天天车位爆满,医院外近处又无停车场,2023年2月—2023年12月,我每天接送小孙子去医院,每天停车都很难,2023年8月11日这天我在大学路—人行天桥下的靠路边的两个桥墩之间就停了一会儿,我是好不容易才进了两个桥墩之间,觉得这样才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别人,可我人稍微一离开,还是马上被贴条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事实
2023年08月11日15时36分,我支队民警***在大学北路大学路段(康复前街-桃源路)发现豫BOHM*8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遂立即履行工作职责,进行拍照取证,并按照规定粘贴《违停提示单》。经民警**审核后,上传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4年01月26日,***持豫BOHM*8小型轿车行驶证到我支队服务大厅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接受处罚。
二、对当事人***处罚的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民警***、***首先对***告知了其违法行为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并听取他的陈述和申辩,因***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未予采纳,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处以罚款200元。最后制作编号410103191802608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签名后送达。
三、对当事人***复议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作为一名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本案中***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良好的通行秩序,危害了其他交通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接受处罚。
综上所述,我支队编号410103191802608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3年08月11日15时36分,申请人***驾驶的牌照为豫BOHM8小型轿车在大学北路大学路段(康复前街-桃源路),违反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被申请人支队民警***遂进行拍照取证,并粘贴《违停提示单》。经民警**审核后,上传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4年01月26日,申请人***持豫BOHM*8小型轿车行驶证到服务大厅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违法证据照片3张、交通违法行为确认书、编号410103191802608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牌照为豫BOHM*8的车辆违反规定停放被拍照取证,违法事实成立。申请人提供了情况说明仅证明其在医院就医,申请人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走应急通道或及时将车辆停入正确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方式。本案中申请人违反规定停放违法事实成立,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属于可撤销的范畴,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