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小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二七分局民警
*** 职务:二七分局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确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我于2024年1月2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60385858041)向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签收。被申请人最晚应于2024年3月3日作出答复,截止到今日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处理和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被答复人提出其居住的*福华街小区的物业部门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无保安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对业主的人身安全存在隐患,要求答复人对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答复人经核实福华街派出所于2023年12月18日对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履行法定职责。
二、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决定适当。
2023年12月18日福华街派出所民警到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小区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保安员未持证上岗的治安隐患,经调查取证发现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违法事实,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公司在2024年2月18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2月15日福华街派出所民警又到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已整改。
三、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问题答复
被答复人对答复人提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要
求对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答复人经核实福华街派出所于2023年12月18日对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答复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请区政府驳回被答复
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查处其居住的*福华街小区的物业部门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存在使用无保安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签收该信件。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2023年12月18日福华街派出所民警到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小区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保安员未持证上岗的治安隐患,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公司在2024年2月18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2月15日福华街派出所民警又到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已整改。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寄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表、保安人员证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查处其居住的*福华街小区的物业部门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存在使用无保安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2月18日对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2月15被申请人到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次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已整改。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但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履职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五日内履行告知义务。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7日